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第一责任
层级

备注

1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54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八十六、八十八项。
3.【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社会保险待遇稽核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社会保险职责范围内举报、投诉的稽核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八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南宁市武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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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执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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