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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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王人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文明街销售点 王人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文明街销售点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生鲜猪肉9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41.6元;
3、罚款人民币*****元。
2-3项合并罚没款*****.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 第四章 食品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3】“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利市监处罚〔2024〕1115号
2 利辛县王人镇生猪定点屠宰场于春海销售点 利辛县王人镇生猪定点屠宰场于春海销售点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生鲜猪肉1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32元;
3、罚款人民币*****元。
2-3项合并罚没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 第四章 食品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3】“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利市监处罚〔2024〕1114号
3 利辛县衣典服装店 利辛县衣典服装店涉嫌在经营化妆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1、警告;
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利市监处罚〔2024〕1390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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