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象山县公务出行用车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公告
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象山县公务出行用车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公告
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象山县公务出行用车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公告
一、征集人信息
二、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象山县公务出行用车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项目编号: 2024XSZFCG049K
标项信息:
标项编号和名称 | 最高限制单价 | 采购人范围 |
2024XSZFCG049K1-公务出行用车服务[9座(含)以下] | 优惠率 ≥ 6%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2024XSZFCG049K2-公务出行包车服务[9座(不含)以上] | 优惠率 ≥ 6% |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审查方法和标准: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要求类型 | 供应商要求内容 |
1 | 基本要求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标项一: 含司机的,投标人应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内含有“出租车客运”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车辆应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不含司机的,投标人应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投入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 标项二:投标人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内含有“包车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车辆应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 3、以上两标项均需自有车辆5辆及以上,当入围供应商自有车辆持续三个月少于5辆时,应在一个月内向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递交书面材料,主动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2025年01月01日-2026年12月31日
五、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
1、为加强和规范象山县公务出行用车管理,节约公务出行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现通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为县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公务出行服务,服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第二阶段供应商确定方式:入围供应商与征集人签订框架协议后,需与采购人另行签订服务采购合同。采购人可根据入围供应商承诺的报价、服务等情况,交易采用直接选定方式。 3、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及考核标准详见征集文件。
六、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一)供应商申请截止时间:2026年12月31日23时59分59秒 (二)供应商申请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agreement.zcygov.cn/trading-agreement-index/signup/online?utm=luban.luban-PC-4934.ct001.18.33dfc*********edb*******f1807ba5,搜索对应项目,点击“立即参与”)在线申请,不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的申请。 注:申请前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若已入库供应商有企业相关信息变化的,应当更新信息。(具体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注册——供应商登记”)。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范围:
象山县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
八、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供应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框架协议订立阶段,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九、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1象山县财政局(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集人)将不定期对入围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围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征集人也将提前解除框架协议。
十、采购合同文本:
十一、付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
1、入围供应商应积极参与采购人的租赁需求,并提供合理报价,报价不得超过入围申请提交的报价。
2、 公务出行用车服务结束后,供应商填写验收单,经采购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据此直接与采购人结算,并为采购人开具合法的汽车租赁专用发票。
十二、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无
十三、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的,应主动进行信息变更和维护,及时告知征集人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征集人审核后生效。
提交申请地址: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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