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诺咨竞磋(货物)2024-015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长宁监狱警用装备采购项目
投诉人:北京鑫瑞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金庄1号院1号楼6层622A室
法定代表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
授权代表:郭旭
联系电话:177*****161
被投诉人:青海诺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万达广场SOHO 1号楼*****室
联系人:毕重凌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青海伟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石头磊新村8号楼2单元601室
联系人:朱学林
联系电话:182*****016
2024年9月25日,北京鑫瑞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长宁监狱警用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诺咨竞磋(货物)2024-015〕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诺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0月1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青海伟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中列明的大疆、绿巨能、联想等品牌产品生产厂家并非江苏兵盾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催泪喷射器”和“防弹背心”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0项采购需求。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针对该项目“9.固定索证设备电池组及充电器、11.专用电池、13.固态移动硬盘、14.执法记录仪(高清)、31.移动侦查设备”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与事实不符,遂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进行投诉。经查,针对上述5项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包括“绿巨能”、“大疆”、“联想”,生产厂家均为江苏兵盾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兵盾)。经向“绿巨能”、“大疆”、“联想”品牌函询并向江苏兵盾核实,江苏兵盾并非上述品牌生产厂家。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生产厂家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针对该项目“17.催泪喷射器”、“32.防弹背心”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分别为“鑫安 C1 XA”、“鑫安 FDY3R-XA21”,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上述两项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经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检验检测报告,并进行核实,发现上述两项产品未满足7项采购需求。故认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成立,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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