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招标投标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 规范和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量罚一致、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情形确定不同的处罚幅度,按违法程度及后果分为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情节一般、违法情节较重、违法情节严重四个档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合理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客观、适当。
(三)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处罚在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拟作出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合议、审核、审批程序确定。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下列材料应当作为主要依据:
(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二)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审核的材料;
(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
(四)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实行集体会审,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执法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审,并做好集体讨论记录,执行集体研究的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予以移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存在执法过错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处罚
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年至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招标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招标代理机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招标代理机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暂停招标代理资格;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招标代理机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九、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依法进行招投标,隐瞒招标工程和单位真实情况,确定中标单位后单方面宣布无效或泄漏标底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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