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犍财监督〔2024〕88号
责令整改通知书犍财监督〔2024〕88号
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你单位购买多功能一体机(项目编号:DD-2024-******)、碎纸机(项目编号:DD-2024-******)存在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四川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查询显示截图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梳理问题发生的原因。坚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学习,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股(财政局4楼413)。
犍为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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