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2024年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等法律法规,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现发布惠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现阶段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负荷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基本情况
2023年,全市共产生29大类危险废物,产生量62.85万吨(医疗废物除外),安全利用处置量61.80万吨(含利用处置上年底贮存量),其中自行利用处置量13.61万吨,委托持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量48.19万吨。在各类危险废物中,产生量排名前五的类别分别为:HW22-含铜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7-表面处理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49-其他废物,这五类危险废物合计产生量约52.31万吨,占总产废量的84.64%。
二、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负荷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核准规模共计109.64万吨/年,其中收集核准规模19.13万吨/年,综合利用核准规模33.09万吨,物理化学核准规模9.5万吨/年,焚烧核准规模14.93万吨/年,填埋核准规模16.50万吨/年,水泥窑处理协同处理16.5万吨/年。2023年,全市共接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36.44万吨,平均运行负荷率为33.24%;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共收集2.64万吨,平均运行负荷率为13.80%。
总体上,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能力已高于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基本形成焚烧、填埋、协同处置、综合利用等多种方式并举的综合处理体系,较好的实现产处匹配。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建议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
鼓励建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化工废盐类等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以填补当前能力空缺。同时,原则上不再鼓励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总量以及废线路板、废电池、废酸、废碱、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类别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应立足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建议新(改、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处置项目。
(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提升自我处理能力。同时,鼓励现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采用新技术,升级工艺、改造产品、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将现有处置能力转化为更高层次的利用能力。
(三)危险废物收集项目建设
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完善收集转运体系,提高收集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加强医疗废物智能收集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废物管理水平。此外,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优化收集类别和规模,加大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延伸服务,促进危险废物就近处置。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形势,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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