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分包人每月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员工名单和考勤表,考勤表人员必须与电子考勤相对应,劳务分包人必须给每一位进场的员工办理工资卡,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供有员工本人签字摁手印的工资发放表,工程承包人负责核实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工资发放表,并且做到与工程实体的工作成果相对应,核实完成后工程承包人每月根据劳务分包人上报的员工工资表给每位员工发放工资。
2、劳务分包人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必须办理保险。
3、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劳务分包人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分包队伍进场前提供所有进场工人劳动合同,并由承包人安全员核实现场实际作业工人人数,工伤保险为230元/人/月,凡劳务公司人员,无施工员签字的工单考勤记录,或无门禁电脑考勤记录,或者无工伤单险(商业保险)缴纳凭证的,出现工伤或拖欠工资情况的,工程承包人概不负责。且现场发生的所有安全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与工程承包人无关。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必须购买商业保险,否则一律不准进场施工。
4、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医疗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先行垫付,保险报销后退回劳务分包人,差额由劳务分包人负担,出现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支付。
5、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每月15-20日)将当月(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经承包人组织验收(由项目经理组织,安全、质检、技术、分包负责人及分包班组长参加)并按照《劳务分包优质优价管理规定》2017版评定结果及本合同关于优质优价的约定开具正式分包结算。开具结算前由承包人施工员确认施工部位及工程内容,并填写分包工程结算审核表,由承包人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签字。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分包人原因出现的项目部罚款及个别需要承包人维修等所用零工在月分包结算中一并扣除。
6、劳务分包人必须于每月20日前,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当月所有结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3%),如劳务分包人不能全额提供指定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有权停止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全部款项。如果乙方提供假发票或不符合税务要求的发票,将对乙方进行发票金额的双倍罚款以抵补甲方损失,并要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
7、按照总包单位集团公司细部做法及威海市质检站下发的质量控制要点所要求的做法所增加的劳务费用由劳务分包方承担。
8、劳务公司从工地向外工地调动劳动力必须征得项目经理的同意方可调出人员,否则项目部有权对其罚款2000元~
*****元,如因项目部原因造成的窝工项目部承担窝工损失费用。
9、劳务分包人的土建施工和安装施工必须密切配合,如因劳务分包人的原因配合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分包人不得以某月进度款不到位的原因而撤走本工程的施工人员,从而造成工期的延误,若出现此现象所造成的一切工期损失和工地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分包人的结算中予以扣除;
11、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由分公司统一处理,维护劳务人员权益,所发生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如劳务分包人为未办理工伤保险,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工伤事故所需要的费用与威建四公司及所在项目部无关,由劳务队伍负责人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