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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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基财〔2023〕18号)和《来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来财基财〔2024〕10号)精神,结合武宣实际,我局对《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武财发〔2023〕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3号(邮编:******)。来信请注明“《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xxncg*******@126.com。邮件请注明“《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字样。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4日。
附件:1.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武宣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1
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来宾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基财〔2023〕18号)及《来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来财基财〔2024〕10号)等有关制度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自治区、来宾市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应立足长远,科学确定农村综合改革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资金使用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着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创新方式,多元投入。各乡镇村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鼓励整合其他财政资金,引导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群众自愿,农民受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开展村民民主议事,合理确定项目,广泛覆盖受益群体,优先支持农民集体受益的村级急需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分解下达本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主体,实施相关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主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主体负责本乡镇及本部门有关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规划、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管护等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管理主体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应做好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现状等,建立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库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按照上年度资金总量的1.5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每年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从上报项目库中的项目中选取,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项目的确定和调整需报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重点村项目,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县级确定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项目,项目的确定和调整需报县、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管理主体,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或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并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和登记入账,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产权明确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和登记入账。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工作,以及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效开展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以村民筹资投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包括建设村内道路、村内坑塘沟渠、小型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公共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设施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村内户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在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上限标准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因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奖补比例。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分担奖补资金的80%,县级财政分担奖补资金的20%。县级财政根据村民筹资投劳情况,扶持重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单个自然村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市级审批,并报自治区备案。扶持重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度获得中央和自治区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总量的10%。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确定的相关改革试点。资金使用应符合当年度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改革工作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支出内容。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支出用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包括用于村内道路、小型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公共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村内集体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接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中专项安排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效开展。要严格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规划编制、方案编制、评审论证、竣工验收等环节的项目评估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宣传、新闻报道、成果展览等宣传工作的采访费、制作费、印刷费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系统运转维护等支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各类业务培训和会议支出;其他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接待费、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项目实施的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涉及的因素主要有行政村个数、绩效评价结果和政策性倾斜等。
行政村个数以县统计局、民政局公开的相关数据为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以县财政局组织开展的上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政策性倾斜是指根据县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巡视整改要求以及农村综合改革重点任务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需要适时适当给予政策性倾斜。
各项测算因素的取值原则上均为资金测算时的上一年度数据。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按照乡镇行政村个数因素权重分配50%,绩效评价结果因素权重分配50%(测算绩效评价结果为排1至3名的乡镇分配20%、排4至7名的乡镇分配20%、排8至10名的乡镇分配10%)。
第四章 预算安排和下达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接到自治区、来宾市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及时下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步分解下达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并将资金下达文件及区域绩效目标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按照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资金分担比例等要求,安排县本级配套资金,与中央、自治区和市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各项目管理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以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管理主体审核意见等为依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各项目管理主体对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违规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项目管理主体根据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管理主体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基础信息资料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村民议事、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工程决算、项目管护等项目管理过程,在项目资金结算后及时将相关资料分项目规范整理存档。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依据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公示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和各项目管理主体根据上级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项目管理主体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每年对各项目管理主体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核验,核验抽查项目数不少于当年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30%,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来宾市财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县财政局和各项目管理主体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和各项目管理主体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在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武财发〔202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明确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职责,强化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武宣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由6个章节29条组成。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修改内容
1.第五条,将“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部门为项目管理主体”修改为“实施相关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主体”。
2.第七条,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库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按照上年度资金总量的1.5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3.第八条,删除申报辖区内美丽乡村奖补项目相关内容,增加申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重点村项目相关内容。
4.删除原细则第十条,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的内容。
(二)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修改内容
1.第十条,删除“美丽乡村建设奖补”和“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2.第十一条,增加扶持重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限额相关内容。
3.将原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调整至本章第十四条。
4.将原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调整至本章第十五条。
(三)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修改内容
1.将原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调整至本章第二十条。
2.删除原细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财政所的内容。
3.第二十五条,修改各项目管理主体报送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的时间要求,同时增加县财政局每年对各项目管理主体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核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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