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阳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民〔2024〕20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对《平阳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水库移民后期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是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还可以是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乡镇政府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七条 项目资金分配应优先考虑安置移民人数较多的村,边远山区和海岛村,以及项目申报及时、年度项目完成率高、实施项目积极性高的村。

第八条 受理项目资金项目申请时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示的项目资金扶持的申请报告(申报书)。申请报告(申报书)应载明项目建设的名称、目的、地点、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总额、资金筹措、效益评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拟建项目原貌照片等。

(二)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60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报告或预算)。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

(四)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或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文件。

(五)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经县民政局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后,应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赴项目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 经县民政局初审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内容、主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二)项目资金扶持确定的程序、相关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应在收到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由县民政局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初审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按省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市民政局审查。

第十四条 上一年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当年3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报市民政局备案。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收到文件后60日内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备案通过后,县民政局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乡镇。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当地政府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对当个项目资金补助超过6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当聘请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当地政府规定开展验收。组织验收的单位应向县民政局提供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民政局报送项目资料,县民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

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报告或预算)、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建设方案)、验收报告(验收单)及有关图片资料等。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资料核定情况及时向县民政局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项目资金往来票据和经乡镇审核的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在受理项目业主报账申请后,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县民政局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及时更新水库移民信息系统项目及资金信息,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平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平阳县水库移民专项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移办〔2016〕11号)、《平阳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移办〔2016〕12号)两个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库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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