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附件 1:供应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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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单一来源论证相关材料(如:供应商单一来源声明函、授权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
单一来源论证材料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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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机场2025-2029年航空情报资料订购项目单一
来源采购公示
(采购编号:2024-03-126)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丽江机场2025-2029年航空情报资料订购项目
2、采购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丽江机场
3、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3万/年,5年共15万元。
4、采购内容:国内航空情报资料及其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国际航空情报资料及相关服
多、定制资料、展品及相关服丝
5、服务周期:5年
6、项目地点:丽江机场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航空情报资科订购是为了滤足丽江机场日常运
行所需航空情报使用需求,打购流程为各用户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年度国内航空情报资料征江
通知单进行相应航空情报资料订购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第九条、第土九条相
关条款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是唯一可以提供航空情报江盟
的单位,只能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三、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1、供应商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
2、地
址:北京市阳区崔各庄乡解岛西路9号民航三中心
四、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业人员信息
王新磊
工程师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丽江
机场
项目名称:丽江机场2025-2029年航空情报资料订购项目
项目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可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是唯一可
提供航空情报订购服务的单位,所以只能选择中国民用航空局
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进行丽江机场2025-2029年
航空情报资料订购项目。
专业人员论证
意见
专业人员签字
y
日期:
)o14.2.3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业年上月4日至)唑年2月№日止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图江机场党群工作部,
监督电话:0888-5173091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八、联系方式
2
采购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可丽江机场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三义国际机场
联系人:扬丽辉
电话:18608886022
采购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采
期:为年2
附件:1.供应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2.单一来源论证相关材料扫描修
附件1:供应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情
资料合同使用
司使用
游诊券
★
报资料合同使用
航空情报资料合同使用
附件2:单一来源论证相关材料(如:供应商单一来源声明函、授权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
单一来源论证材料扫描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交通运
输部令2016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
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
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
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
格式的要求。”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
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
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
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
溯性和格式的要求。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
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11月
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
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
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
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
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
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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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
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条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
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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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
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
始资料;
(三)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
和修订工作;
(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
(六)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
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八)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
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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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