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凉山州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公告

盐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凉山州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公告

为鼓励凉山州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23]3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197号沙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和2023年中央节能减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23]53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对象与条件

(一)具有充(换)电设施项目产权,且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等。

(二)充(换)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或直接服务于公交车、出租车等专用公共服务领域并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三)未享受过中央、省级补助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四)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六)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建成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充电基础设施数据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公用充电桩100%)。

二、奖励标准

(一)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23]30号)要求,充(换)电设施设备投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充电设备购买的50%,按发票金额实报实销。

(二)申报要求:“乡乡全覆盖”、景区、高速服务区、专用充电桩充电功率不小于60千瓦/桩;“共享型”换电站能够服务3个及以上品牌电动汽车,充电功率不小于315千瓦/座。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以该充电站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

三、申报资料提交单位及截止时间

(一)申报资料提交至盐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截止接收申报资料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号,各企业请及时提交。

联系人:夏飞

联系电话:0834-*******

特此公告。

盐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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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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