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52期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52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都农(种子) 罚﹝2024﹞87号

盐城市盐都区滨湖街道董善彬农资经营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盐城市盐都区滨湖街道董善彬农资经营部


董善彬

2024年11月13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盐城市盐都区滨湖街道董善彬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农资经营部门店大门西侧墙边有扬麦29小麦种子60千克,经检查、核实,当事人经营扬麦29小麦种子未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040******)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2

/

2

都农(农药) 罚﹝2024﹞88号

盐都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丽娟农资经营部经营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案

盐都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丽娟农资经营部


宋丽娟

2024年11月13日,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盐都区大纵湖旅游度假区丽娟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农资经营部门店内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摆放着50克/升双氟磺草胺悬浮剂农药产品和20%萘乙酸粉剂农药产品,经检查、核实,截止到检查当日,上述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农药为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当事人构成经营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一、没收50克/升双氟磺草胺悬浮剂农药产品125克(5袋);二、罚款2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盐都区非税缴款通知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账号:104*****040******)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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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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