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提升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平顺县实际,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平顺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平顺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原则。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调研、审查、审议、通过、听证、备案、公布等法定程序,确保制定程序合法;另一方面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确保规划内容合法。
第六条 科学规划原则。应综合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制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七条 服务社会原则。以保障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避免过度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均衡发展原则。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所在辖区内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要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规划的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受理在先原则。按照合理布局标准规定,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尊重历史原则。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十二条设定标准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最小单元模式结合间距控制模式。结合辖区各自区域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人口数量等因素,先将辖区市场划分为城镇街道、乡镇街道等区域,再结合各个区域内道路、街道、人口数量进行网格式细分为 A 区、B区、C区。根据现有街道针对细分区域的不同消费能力,科学测算该区域的合理容量,合理确定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采取以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调控数量的布局方式。
(1)A区
青羊镇府前北路、府前南路、青羊东街、青羊西街、兴华东街、兴华西街、迎宾街、彩凤东街、劳模东路、劳模西路、小东峪街、紫东路、崇岩街、东关坡巷,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2)B区
青羊镇彩凤西街、刘家巷、将后巷、甘泉巷、山南底巷、太行里巷、状元巷、东山头巷、南关巷、西南关巷、张井里巷,青羊镇、苗庄镇、石城镇、龙溪镇、玉峡关镇镇政府所在地村庄,虹梯关乡、西沟乡、北社乡、北耽车乡、阳高乡、东寺头乡、中五井乡乡政府所在地村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0米。
(3)C区
青羊镇青年路、城隍庙东巷、百里滩巷、王庄里巷,青羊镇县城道路以外所辖村庄,苗庄镇、石城镇、龙溪镇、玉峡关镇镇政府所在地以外所辖村庄,虹梯关乡、西沟乡、北社乡、北耽车乡、阳高乡、东寺头乡、中五井乡乡政府所在地以外所辖村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2.总量控制模式。一是对于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车站、高速服务区、工矿企业、军队营区、监狱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可以作为一个特殊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定该区域的零售点总数;二是对于农村地区,应综合考虑农村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水平等情况,按一定标准设置该区域的零售点数量;三是对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便民菜市场内部要从严限制卷烟零售点数量,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形成新的自由批发市场。在采用总量控制模式时,也可同时设置适当的间距标准。
(1)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200(含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2)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1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2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3)300人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一个零售点,超过300人的,每超3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4)在旅游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旅游景区占地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景区占地面积每大于50万平方米可增加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5)汽车站、客运站可设定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6)军队大院、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至2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3.上述模式运用中,间距测量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两者出(入)口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与最近参照点之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规定的间距标准。
第十三条 不予发证的情形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创建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车库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命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3.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4)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5.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间距、总量标准限制。
1.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 1 个零售点;
2.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3.对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伤残军人、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6.持有1-2级残疾证、1-3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的,在提交资料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适度放宽间距标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 50%;
2.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 50 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3.未就业的退伍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提供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4.持有3--4级残疾证、4-10级伤残证(精神、智力残疾证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除外),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5.以“品牌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经县级局审核,并向市局备案后,方可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范围。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本意见出台前已经设立零售点,其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意见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形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十八条 零售点所处道路名称参照《平顺县民政局关于县城道路命名的公告》(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对适用“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和“适度放宽标准的情形”的申请人审批发证时,应向周边最近持证户做好解释说明,保护相关方利益。
第二十条 本意见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50米为半径的范围区域。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在合理布局规划运行过程中,当制定合理布局规划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规划制定机关应当对合理布局规划内容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的户数按照小区建造户数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平顺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公示发布之日施行。平顺县烟草专卖局2023年印发的《平顺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平烟专〔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顺县民政局关于县城道路命名的公告》
(此页无正文)
山西省平顺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11日
平顺县民政局关于县城道路命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长治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列县城的道路地名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现予以公告。
一、府前北路:南北走向,起点政府街心公园西角,止点一号粮店西角,全长117米;
二、府前南路:南北走向,起点税务局西角,止点保险公司桥南角,全长203米;
三、青羊东街:东西走向,起点政府街心公园西角,止点山南底村西,全长1515米;
四、青羊西街:东西走向,起点政府红楼东角,止点回收公司门口,全长138米;
五、兴华东街:东西走向,起点税务局西角,止点针织厂楼北角,全长604米;
六、兴华西街:东西走向,起点政务大厅楼北角,止点王庄桥东角,全长1480米;
七、迎宾街:东西走向,起点王庄桥西角,止点高速平顺互通路口,全长1720米;
八、彩凤东街:东西走向,起点供销楼北角,止点保险公司门口,全长665米;
九、彩凤西街:东西走向,起点保险公司门口,止点西河水库坝北角,全长3230米;
十、劳模东路:南北走向,起点青羊镇政府门口,止点崇岩桥,全长5320米;
十一、劳模西路:南北走向,起点张井村口南角,止点西沟村老西沟口,全长*****米;
十二、青年路:南北走向,起点张井村口北角,止点太行电商小镇门口,全长6430米;
十三、小东峪街:东西走向,起点小东峪街心公园,止点小东峪村北,全长1220米;
十四、紫东路:南北走向,起点小东峪村口东角,止点崇岩村委会门口,全长1720米;
十五、崇岩街:东西走向,起点怡康医院南角,止点崇岩村东,全长1020米;
十六、刘家巷:起点林栋门市西角,止点刘家村北,全长660米;
十七、将后巷:起点蔬菜门市南角,止点刘家村口,全长550米;
十八、城隍庙东巷:起点果品公司门口,止点供销总社西,全长370米;
十九、甘泉巷:起点医保局对面路口,止点供水公司楼西角,全长110米;
二十、东关坡巷:起点广电公司北角,止点百货公司东角,全长110米;
二十一、山南底巷:起点山南底村委会门口,止点检察院北角,全长1210米;
二十二、百里滩巷:起点交通局东角,止点德亨仁厚养老中心门口,全长1560米;
二十三、太行里巷:起点小东峪村口,止点金澜太行里入口,全长1020米;
二十四、状元巷:起点平顺中学南角,止点紫东社区门口,全长830米;
二十五、东山头巷:起点人民银行北角,止点体育中心北角,全长910米;
二十六、南关巷:起点新华书店东角,止点联通公司西角,全长400米;
二十七、西南关巷:起点市监局东角,止点石油公司加油站对面路,全长870米;
二十八、王庄里巷:起点王庄桥北角,止点王庄村西,全长1080米;
二十九、张井里巷:起点青羊镇政府门口,止点张井村西,全长1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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