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4号〕17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4号〕172号

一、项目编号:N510*****240*****

二、项目名称:剑阁县公办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绵阳任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迎宾路88号

被投诉人1: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2栋4楼1号、2号、3号、4号

被投诉人2:剑阁县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园区隆庆街98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剑门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门鲜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工业园区剑阁东西部协作产业园6#厂房

四、基本情况

绵阳任洪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剑阁县教育局于2024年9月30日就剑阁县公办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240*****,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月1日,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4年8月12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2024年8月21日发布第二次和第三次更正公告、2024年8月26日发布第四次更正公告;2024年9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采购包1的中标供应商为剑门鲜公司。采购人与剑门鲜公司已于2024年9月26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合同公告,截至目前合同正在履行中。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剑门鲜公司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但是招标代理公司答复剑门鲜公司只是中小企业声明函文字错误,没有材料作假。投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详细调查核实剑门鲜公司投标文件相关材料问题。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细则及标准的编制有重大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属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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