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铅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铅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铅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铅山县居民:
《根据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发2024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铅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反馈意见请于12月4日下午(下周三)下班前发送至人社局邮箱:ysxrsj2009@163.com。
联系人:杨溢轩
联系电话:*******
??铅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
铅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 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发〔202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市、县两级征地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在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前,需明确征地项目所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出资方。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能提出意见,涉及多次征地行为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资金筹集问题以最后批次征地项目获益方负责。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第四条?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含),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 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
被征地农民年龄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计算(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情形用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年龄界定以县人民政府实际拨付土地征收款之日为基准点计算)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具体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联审确认。
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面积认定以农业农村部门和所在乡镇(办事处)颁发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证面积为依据(农户不能提供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证的可根据农户征地前一年度领取的粮食直补面积为依据),农村集体未确权到户的土地不纳入计算范围之内;被征地农民征用土地面积认定以村(居)委会与农户签订的补偿协议、征地款发放流水和征地红线图为依据;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的确定由公安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户籍人口数和家庭成员年龄情况来确定(人口数的确定时间点以上文第二章第五条为依据,以后人员新增或者减少都不影响之前认定人口数)。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铅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和《铅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农户征地协议或征地补偿款发放明细;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政府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申请表》,交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铅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在公示期内县人社局应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到对应村委实地指导村委进行后续的工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人意见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复审;
(二)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认定表》、《申请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小组公示七天。对认定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小组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人意见加盖公章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发给符合认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签署审核人意见并盖章核定资格的《认定表》和《申请表》,同时将认定人员名单(含《汇总表》、《认定表》)报人民政府备案。
(四)认定人员名单公示确认后,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农民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经办程序由县社保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第三章 保障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政府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政府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从参保时间开始,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逐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政府缴费补贴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参保缴费,财政给予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企业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不扣减;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缴纳 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0%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个人实际缴费记录,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政府缴费补贴(即政府应承担的缴费总额60%的部分)转入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政府缴费补贴。
(四)参保后未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当年申报项目征地工作基本完成后符合被征地农民资格但不参与身份认定和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后不以灵活就业身份来参保的人员逐年扣减其政府缴费补贴直至15年补贴扣减完为止);参保后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 15 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政府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一)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 15 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 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未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失地农民身份确认后(含当年)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五条?对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暂时保留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身份资格,不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后未及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暂时保留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身份资格,不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毕业后未及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补贴按规定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二十条 要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提高预存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审核申报,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名单、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将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要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促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牵头组织开展用地报批时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及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会同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的审核及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工作;公安部门(派出所)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户籍及变动情况的审核,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有关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相关对象的认定、公示以及《铅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送审工作,组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积极稳妥地做好各环节稳控工作;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和政府将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优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力争使我县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六章?法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xxxx 年 xx月 xx日起施行。2015 年 5 月 30 日印发的《铅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铅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铅府办发〔2015〕17 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铅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铅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表
2.铅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3.铅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4.被征地农民认定参保缴费重要事项告知书
附件?1
铅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
身份资格认定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居住地址 | |||||||||
被 征 地 情 况 | |||||||||
原有承包耕地(亩) | 共被 征耕地 (亩) | 现有承 包耕地 (亩) | 现户人 均耕地 (亩) | ||||||
批准征地 部门 | 批准征地 时间 | ||||||||
村委会(居委会)受理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办事处)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县相关部门 联审意见: | 自然资源局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农业农村局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公安局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照片 (一寸免冠近照) | |||
身份证号 | 联系 电话 | |||||
首次参保 缴费时间 | 自愿选 择并填 写参保 类型 | 职工保 | 申请人签字 并按指模 | |||
城乡居保 | ||||||
居住地址 | ||||||
村委会 (居委会) ??????审核意见 | 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经查该户上述 ????人征地时为 ???(居)委会在籍在册农业人口,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码真实。 审核人: 年 ?月 ?日(公章) | |||||
乡镇政府 (办事处)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社保经办机 构或城乡居保 经办机构核定 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铅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乡镇、村 | 征地后现有户人均承包耕地 | 目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 批准征地部门 | 批准征地时间 | 申请参加何种保险 | 暂未参保原因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附件
附件3
铅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乡镇、村 | 征地后现有户人均承包耕地 | 目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 批准征地部门 | 批准征地时间 | 申请参加何种保险 | 暂未参保原因 | 联系电话 | 备注 |
经调查,以上情况属实。
调查单位.
村委会意见:(签字、盖章)
乡(镇)政府(青溪办事处)意见:(签字、盖章)
县(市、区)联审意见:(签字、盖章)
附件4
被征地农民认定参保缴费重要事项告知书
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政府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政府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从参保时间开始,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于选择参加职工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后未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且当年申报项目征地工作基本完成后符合被征地农民资格但不参与身份认定和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后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来参保的人员逐年扣减其政府缴费补贴直至15年补贴扣减完为止;参保后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 15 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3、对于选择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失地农民身份确认后(含当年)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4、对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被征地农民,今后年度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5、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暂时保留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身份资格,不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后未及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6、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暂时保留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身份资格,不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毕业后未及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重要事项已阅! ????????领表人(签字并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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