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 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 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一、丰宁满族自治县笨小孩餐饮服务店1批次食用农产品豇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豇豆。被抽样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笨小孩餐饮服务店。生产日期:2024年5月17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笨小孩餐饮服务店使用的食用农产品豇豆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两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笨小孩餐饮服务店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笨小孩餐饮服务店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壹元51.00元(¥51.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丰市监处罚〔2024〕37号。
特此通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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