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公告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公告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公告

(长自然资源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对以下房屋继承权进行公告:

一、申请人张之青继承被继承人张鸿义、牟淑芝的遗产,于2024年12月6日向长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继承权公告。被继承人张鸿义于2013年8月8日死亡,被继承人牟淑芝于2023年10月18日死亡。被继承人张鸿义、牟淑芝死亡后遗留房产1套,该房屋坐落于长白镇中兴委9号******,建筑面积;71.0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鸿义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鸿义与牟淑芝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子女5名,长子张之川,次子张之青,长女张之瑕,二女张之煜,三女张志平。被继承人的父母已于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去世。因被继承人的长子张之川于2015年9月26日死亡,继承人张之川的继承权由其长子张景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无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其他子女,根据继承人张之青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人张之青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二、 现继承人张之青作为继承人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鸿义、牟淑芝的遗产,其他继承人张之瑕、张之煜、张志平、张景昊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张鸿义、牟淑芝的上述遗产由张之青一人继承。

现对该申请事项予以公告。如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至长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长白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2024年12月6日至 2024年12月26日)公告期满,我局将依法对该宗不动产权进行登记,如有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出具书面申请,向我局申请复查,逾期概不受理。(本公告可以登录长白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查询 http://xxgk-cb.cbs.gov.cn/zcbm/fgw_*****/xbxxgkml/)。

特此公告!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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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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