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口腔医院招投标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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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进场交易工作,促进进场交易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枣庄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进场交易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属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达到公共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非大型医用设备采购业务,均应进场交易。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医用设备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纳入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集中采购,按照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进场交易是指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为了减少采购工作量暂定为单台件或单批次购置资金预算达到20 万元及以上。达不到20 万元以上的, 除极特殊情况外, 需累计达到 20 万元及以上方可申请进场交易,也可联合其他1 家或多家医疗卫生机构达到20 万元及以上,组成联合体实行合并采购。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卫生机构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的代理机构必须具备进场资质和医用设备采购经验,熟悉相关医用设备情况。

第六条采购活动开始前,医疗卫生机构须对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价格测算,采购数额要切合实际,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研究论证。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进场登记前需向市卫生健康委提报以下资料,方可取得进场批准:

(一) 市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进场交易审批表;

(二) 采购信息公告;

(三)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卫生健康委收到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快速审理。材料不全的当即退回,进行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委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并对审批表和采购信息公告加盖公章,作为批准进场的要件。

第九条相关进场规定及事项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流程、规程及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条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完善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对进场评标的专家原则上要在专家库中选取,对极特殊的设备可自行确定专家,自行确定的专家除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外,应熟悉医用设备领域工作,熟悉采购目录中相关医用设备情况,掌握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医用设备采购信息公告必须且不限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公共媒体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有关专家、供应商、使用人,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加强对设备数量、配置、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的审验,需要安装调试设备要进行测试,合格后填写《医用设备验收单》,由验收人、供应商、使用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申请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合并采购联合体为采购主体,在交易中拥有主体地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主体和其指定的代理机构负责对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处理。

第十四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刻意规避进场交易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 年 3 月 20 日起试行,试行期

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区(市)、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卫生中心参照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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