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川祺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项目1: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本级)四川省成都市2021年新津区花源、普兴(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提升肥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220*****)
问题1: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六章中“4、评标细则及标准”就本项目设置了“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这一评审因素,但采购文件却并未明确本项目哪些产品属于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而是要求供应商根据需求自行判断并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第二款、《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之规定。
问题2: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经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问题3: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附表”序号1的“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载明,“最高限价:132.6672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但经查阅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未见最高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目2:成都市新津区农业农村局四川省成都市2022年新津区花桥片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力提升肥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220*****)
问题1: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七章中“4.评标细则及标准”就本项目设置了“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这一评审因素,但采购文件却并未明确本项目哪些产品属于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而是要求供应商根据需求自行判断并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第二款、《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之规定。
问题2: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问题3: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七章中“4.评标细则及标准”就本项目设置了“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这一评审因素,但采购文件却并未明确本项目哪些产品属于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而是要求供应商根据需求自行判断并投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目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普兴街道办事处(本级)成都市新津区普兴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220*****)
问题1: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问题2: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附表”序号1的“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载明,“结算比例不超过100%。本项目采购预算为预估,实际成交金额以结算比例后的供货价和实际发生的成交数量确定。价格评审依据为供应商报出的结算比例。投标结算比例超过最高限价(结算比例>100%,如101%)的报价为无效投标”。但经查阅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未见最高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目4:成都市新津区兴义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新津区兴义镇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220*****)
问题1: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问题2:未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具体表现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一、投标人须知附表”序号1的“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载明,“结算比例不超过100%。本项目采购预算为预估,实际中标金额以结算后的供货价和实际发生的数量确定。价格评审依据为供应商报出的结算比例。投标结算比例超过最高限价(结算比例>100%,如101%)的报价为无效投标”。但经查阅四川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未见最高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项目5:成都市新津区永商镇人民政府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220*****)
问题: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具体表现为未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程序、内容等事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检查工作底稿、采购文件、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整改要求
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相关整改工作,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采购公告发布,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责令整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标签: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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