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江门市和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8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准予江门市和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8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水许准〔2024〕57号
江门市和立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你公司的年产38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等),并于2024年12月6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江门市和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8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0.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等级为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该项目属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按以下两种方式分别计征: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计征,每平方米0.6元。项目征占地面积*******.00平方米,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0元。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等文件规定,该项目免征省、市、区级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00元,实征上缴中央国库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00元。
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年度开采量每立方米1.0元征收,具体开采量以项目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核查意见数据为准。
附件:实施江门市和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8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江门市新会区水利局
2024年12月6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新会区自然资源局,大泽镇产业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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