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便携式终端招标公告
某部便携式终端招标公告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某部便携式终端 二、项目编号:2024-JL09-F1012 三、项目概况: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2.本项目确定1 家供应商中标。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2.不在军队采购违规供应商“黑名单”内。 3.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4.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报价)。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7. 具备XX生产单位二级(含)以上资格证书,且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已通过XX生产单位二级资格审查但未取得证书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特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委员会出具的资格证明)。 8. 具备有效的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尚未列入《承制单位名录》(含通过复审),但已通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企业,须出具特定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主管部门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 9. 具有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含两证合一)。 10.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11.如事业单位或军队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无需满足上述条件,则应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或军队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提供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的情况说明且保证相关说明内容的真实性。 12.投标人应遵守《装备采购条例》、《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等军队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13.需提供XX承诺函。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意6个月的缴费记录或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任意6个月的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记录。“缴纳税收记录”为银行出具的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5.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提供投标截止日期之前3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军内单位等无法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的,应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并附加盖公章的说明函等证明材料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部分信息未能全部展示,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 2024年12月06日 至 2024年12月13日 ,每天上午 09:00 至 11:30 ,下午 14:30 至 17:00 (北京时间,工作日) (二)申领地址: 北京 北京市 (三)申领方式:线下申领 (四)本项目特定资质材料: 1.具备XX生产单位二级(含)以上资格证书,且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已通过XX生产单位二级资格审查但未取得证书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特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委员会出具的资格证明)。 2. 具备有效的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尚未列入《承制单位名录》(含通过复审),但已通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企业,须出具特定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主管部门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 详情以招标文件为准 六、投标受理时间及地点、方式 (一)投标受理开始时间:2024年12月27日 09:00 (二)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7日 09:30 (三)投标地点: 北京 北京市 (四)提交方式: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提交投标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七、开标时间、地点 (一)开标时间: 2024年12月27日 09:30 (二)开标地点: 北京 北京市 八、样品 采购包(1 ):不需要提交样品 九、现场踏勘 采购包(1 ):不需要现场踏勘 十、标前答疑会 不需要标前答疑 十一、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上发布。 无 十二、其他补充事宜 申领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具备XX生产单位二级(含)以上资格证书,且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已通过XX生产单位二级资格审查但未取得证书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军内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委员会出具的资格证明)。 5.具备有效的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尚未列入《承制单位名录》(含通过复审),但已通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企业,须出具军委或军兵种部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主管部门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 详细电话咨询:郑助理 010-******** 十三、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十四、质疑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助理 联系电话:010-******** 十五、纪检监督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助理 联系电话:010-******** |
标签: 便携式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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