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电建核电公司新疆华电哈密项目新疆华电哈密电建核电项目部小五金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中国电建电建核电公司新疆华电哈密项目新疆华电哈密电建核电项目部小五金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 POWERCHINA-*******-******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电哈密煤电项目
接地材料采购
竞价采购(公开询比)文件
采 购 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
中国·济南历城
项目编号:POWERCHINA-*******-******
一、询价条件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开询比价的方式采购新疆华电哈密煤电项目接地材料一批,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用于本次询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询价范围1、项目概况:新疆华电哈密2×100万千瓦煤电项目位于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三塘湖镇石头梅矿区,同步建设烟气除尘、脱硫及脱硝装置。
2、询价范围:详见采购数量
3、采购数量: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材质 | 标准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裸铜绞线 | 150mm2 | 铜 | 国标 | 米 | 1383 | 截面积达国标 |
(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根据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采购数量及采购品种会做相应调整;询价材料实际供货数量、时间与询价数量、时间发生偏差时,询价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整单价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2024年12月15日(暂定),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时间存在差异。单次交货应为接收到通知起7日内到货。
5、交货地点: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电哈密煤电项目部。
6、质量要求:
6.1.1 执行标准:GBT3956-2008。
6.2 外观质量:根据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供货的外表质量,并测量
外形尺寸;外观检查不应有变形现象。对卖方未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的材料,买方可拒绝收货卸货。
6.3 如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
范的条件下,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签订补充协议。
7、质量证明文件:
提供与所供产品批号相对应的质量证明书,如质量证明书为复印件,需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章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4份,并注明原件所在处。质量证明文件随货同行。
8、包装与标识:
按国家相关标准包装,交货时货物需带有标识(标识包括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规格型号,重量米数等主要信息)。
三、询价响应人资格要求1、询价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须含投标物资),具有有效期内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所供材料生产厂家满足采购方以下要求:
安徽晶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上上电缆集团、广东珠江电缆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安本科技有限公司。
2、 询价响应人为非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接地材料,且其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询价响应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接地材料供货业绩,在近三年内(2021年-至今)的接地材料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提供资料需包含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
4、询价响应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询价响应人应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附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或样票)。
6、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询价。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价。
7、询价响应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询价的情形。
四、询价文件的获取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询价响应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12月09日11时前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ec.powerchina.cn)免费注册、在线报名。
2、已注册、报名的,请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ec.powerchina.cn)下载询价文件。
五、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1、询价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询价响应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年 12月09日11时(北京时间),询价响应文件通过中国电建集中采购平台递交。
2、逾期未递交询价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询价响应截止时间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ec.powerchina.cn)通知所有潜在询价响应人。
4、递交询价响应文件前须在中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通过合格供应商审查,成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或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询价响应文件递交和开标。因询价响应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造成询价响应文件无法递交和开标的,由询价响应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询价公告在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平台网站
(http://ec.powerchina.cn)上发布。
七、黑名单说明:如投标后无故弃标的供应商,将拉入我公司黑名单,半年内不得参加我公司任何项目投标。
八、联系方式联 系 人: 段昌海
电 话: 186*****249
电子邮箱: duanchanghai@powerchina-ne.com
九、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电 话:186*****249
电子邮箱: duanchanghai@powerchina-ne.com
十、监督机构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审计部
监督电话:0531-********,0531-********
2024 年12月 06日
序号 | 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采购人 | 详见询价公告 |
2 | 询价采购名称 | 详见询价公告 |
3 | 项目地点 | 详见询价公告 |
4 | 询价范围 | 详见询价公告 |
5 | 交货时间 | 详见询价公告 |
6 | 交货地点 | 详见询价公告 |
7 | 质量要求 | 详见询价公告 |
8 | 询价响应人资格要求 | 详见询价公告 |
9 | 是否接受联合体询价 | 详见询价公告 |
10 | 询价报价要求 | 1、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材料费、技术服务费、运到本 项目工地指定卸货地点的运杂费(运费、过路费等)、装车费、保 险费、利润、所有风险金和税金等交货前所有费用。 2、询价报价方式: 固定价格:指询价响应人在报价时,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及 本询价项目特点所报的单价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 3、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 13% 4.生产厂家要求:安徽晶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上上电缆集团、广东珠江电缆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安本科技有限公司。 |
11 | 询价有效期 | 30天 |
12 | 财务情况表 | 提供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各年度的会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
13 | 业绩情况表 | 详见询价公告 |
14 | 资质情况 | 提供资质材料 |
15 | 询价响应文件 | 询价响应人报价表、资质、业绩证明文件 |
16 | 询价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同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17 | 付款方式 | 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卖方开具税率为 13%的国家正规有效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由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两个月内支付已开具合格发票的 95%货款(电汇)。 质保金:机组运行 168 小时后无质量问题,卖方提供开具发票金 额的 5%收款收据,支付剩余质保金。 |
18 | 合同变更/终止 |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中标人不能保质保量履行合同,影响询价人现场施工,询价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有能力的供应商供货,给询价人造成损失的,询价人有权要求赔偿。 |
第三章 报价表
报价表1、询价报价汇总表 单位: 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 | 材质 | 标准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P0 | 合计 | 备注 |
1 | 裸铜绞线 | 150mm2 | 铜 | 国标 | 米 | 3197 | |||
合计 |
注:1、到站含税总计=不含税金额总计+不含税金额总计×增值税率;
2、税款总计=不含税金额总计×增值税率。
询价响应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接地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接地材料采购合同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约地点: 山东济南市历城区
2024年12月
目 录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XX(以下简称卖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1合同标的见第二章订货清单。
1.2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新疆华电哈密煤电项目接地材料采购合同,卖方应提供税率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估本合同供货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其中不含税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X元,大写:人民币 X ;增值税金额 X 元,大写:人民币 X 。 如因国家对增值税的税率进行调整,则尚未提交发票的价格部分的增值税金额按照新税率执行,以不含税合同金额为基准调整合同单价。预估金额与结算无关,实际结算金额以卖方按照买方项目部“采购单”要求的实际交货数量乘以本合同订货清中合同单价计算。
1.3 本合同订货订单中的接地材料单价包括合同材料、技术资料、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材料的税费、运杂费以及所有材料的包装费等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卖方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即买方项目部“采购单”指定交货地点()的固定交货结算单价。
1.4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材料、技术资料,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应该有的、满足本合同对合同材料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材料、技术资料等补上,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总价中。
1.5 价格调整:合同有效期为2024年8月至项目结束,期间接地材料单价不做调整。
2.1 卖方应按买方项目部“采购单”要求提供下列订货清单中接地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牌号 | 规格 | 对标牌号 | 单位 | 预估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执行标准 | 需用项目 |
2.2 卖方按照买方每次发送的《采购单》(格式见附件二:采购单模板)明细提供货物,买方应与卖方提前沟通确定货源情况和物流运输时间,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2.4数量为各批《采购单》累计实际交货数量。买方在确定单批次采购数量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单规格包装的数量,对不足一包的采购需求卖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小包装量供货。
2.6买方按工程施工进度发给卖方的每批《采购单》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本合同中价格包含材料费、税费、包装费、运杂费、装车费技术资料以及所有与本合同材料有关的费用,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
3.1执行订货清单和“采购单”中所列技术标准。
4.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付款方式:电汇方式(银行转账)支付,以买方收到发票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3个月内付清货款。
4.3付款计划: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卖方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国家正规发票(发票备注处注明合同编号和采购单编号,发票结算清单必须与合同及采购单约定相符)以及买方收货人签字(代签无效)的加盖卖方印章的随货同行清单原件,并附金额为结算额100%的加盖卖方财务专用章的“财务收款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2个月内付清货款。
4.4卖方应依法按合同约定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如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卖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赔偿责任,且不免除卖方继续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4.5如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退货行为,且退货行为涉及到卖方开具红字发票行为,卖方必须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
4.6卖方在此申明,卖方熟悉本合同所渉买卖交易的交易习惯,完全理解上述付款条件的法律意义并受其拘束;
5.1合同材料的运输由卖方负责,运费及运输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2卖方交货前应符合交货的一般条件,应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试验、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照包装标准要求做好交货前的准备。
5.3如果买方需要对商品进行投保,应提前通知卖方,具体价格以实际发生的价格为准。
5.4卖方在发货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通知内容包括发货方式、发货地点、发货时间、到货时间、发货清单、运输人、运输人联系方式、运输车牌号码等。买方可在发货前到发货地点对货物进行装车前的检验,但该检查不免除卖方任何合同义务。
5.5交货地点: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电哈密煤电项目部
5.6交货时间:按照买方下发的每批采购单要求交货日期。
5.7买方交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卖方交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包装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规定,具有适合长途陆运和海运(如有)及多次搬运、装卸和买方项目现场存储条件的包装,并应按合同材料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腐蚀等的保护措施。
6.2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一经证实, 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四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6.3包装物不回收。
7.1发货时,买方要求的由卖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随货同行清单(内容包括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计量单位、数量及合同编号等,并不得含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它条款)等相关资料必须随产品一同运抵合同指定交货地点,否则买方不予接收。
7.2买方对文件的审查不免除卖方任何合同义务。
7.3买方有权将卖方的材料设计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有关合同材料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与工程有关的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4所有文件以中文提供,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8.1卖方应对合同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任何分歧、错误和遗漏负责,而无论这些文件和信息是否已被买方审查通过与否,除非这些分歧、错误和遗漏是由于买方提供给卖方的不准确文件所造成。
8.2对于买方提供的任何信息,卖方如发现其有内容不足或有遗漏、前后矛盾、含糊不清或对其意义或正确性有质疑,则应及时提醒买方注意,买方应随即指示卖方如何处理。
9.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并应全面履行合同。
9.2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材料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卖方应立即执行,相关合同事项变更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确定。卖方对技术条款、供货范围或商务条款的任何变更不应以技术资料提交的形式提出,卖方须以函件/传真形式提出供买方确认。
9.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9.4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卖方后暂停本合同执行,卖方应无条件响应。因合同暂停产生的、截至复工之日止的仓储费用、材料涨价费用、资金占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若未超过半年,由卖方承担;若超过半年,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9.5如果卖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解除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双方同意的合同部分。
9.6若9.5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本合同项下已付款的材料及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资料从卖方接收,卖方应给买方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9.7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0.1为确保合同顺利实施,卖方应与买方保持联络与合作,对合同执行中出现
的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共同维护合同管理,促使合同全面履行。
10.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同意,否则所有合同要求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
11.1卖方必须提供全新的、质量优良的产品,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材料进行分包,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书面形式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11.2卖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作性质、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制定专用于本合同的项目质量保证要求。
11.3 卖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向买方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记录。无论买方对这些文件记录审查与否,卖方必须对其有效性负全面责任。买方代表有权在卖方工作场所查阅与审查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包括人员资格档案)。
11.4买方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卖方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活动,卖方应对买方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当出现严重影响质量的情况时,买方有权对卖方发出停工令,卖方应迅速采取一切必要纠正措施来解决出现的质量问题直到买方满意后才能复工。
11.5如买方提出需要,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11.6卖方须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
12.1买方或买方用户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卖方的工厂或仓库检验和检查合同材料,并监督卖方进行检验、检查和试验。买方所进行的检查、检验和监督不应免除卖方的任何合同义务。
12.2 发货前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买方有权进行发货前的源地检验。买方人员参加检验时,卖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
12.3 合同材料的到货检验:合同材料的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产品相应标准。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全面检验,验收合格后,本批合同材料所有权移交买方。
12.4卖方应派遣人员随货到现场与买方共同验收,如卖方人员无法到现场验收,需出具全权委托买方验货的书面文件,如卖方无法派人到现场验收或未出具验收委托书,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13.1进入买方项目现场必须接受买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买方的职业健康、环境、安全管理规定,对不执行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终止供货。
13.2卖方派往项目现场的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卖方应对派往工地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加强对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管理、高空作业等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在作业过程中服从买方项目部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卖方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3.3卖方运输车辆应机械性能合格,刹车灵、不漏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空间的噪声。倒车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以确保安全。
13.4提供化学品的卖方必须具备经营所供化学品(包括油品)的资质,必须随货提供相应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数据表,承担运输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有消防及防泄漏措施,标明警告及警示标记,并在运输前对包装进行严格检查,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以确保不发生破、损、滴、漏、跑、冒、火、爆等现象。
13.5运输扬尘物品时,需采取覆盖或洒水等方法减少扬尘。
14.1质量保证期是指所供材料使用后12个月或交付指定交货地18个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卖方责任的缺陷,则其质量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复后重新开始计算。
14.2卖方保证所供应的所有合同材料都是崭新的,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准则、技术规范和接口要求,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工程的使用。
14.3潜在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的4年,潜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卖方提供的材料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以不影响买方的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买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14.4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存在规格、型号等与合同所规定的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换货。如需换货,卖方应承担到安装现场换货产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等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0日内,对于在10日内不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规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产品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服务或对其履约有疏忽,买方有权直接采取认为合适的措施(包括有权从其他供应商另行紧急采购或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买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14.5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造成的材料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材料,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材料,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用以更换的新材料价格按合同中相同材料的单价计算,并且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将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降至最低。
14.6在产品质保期外,卖方负责对买方在合同材料使用中,由于卖方有缺陷的材料、工艺、制造而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予以补救。
14.7卖方保证所供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第二章的要求。
14.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任何漏项,而这些漏项是合同中所规定的,则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免费补供,以保证工程的安装进度。
14.9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检验报告,质量报告等文件完整,清晰,并与实物相符。
15.1卖方应保证合法拥有本合同货物及随附资料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号)或得到相关权利人有效许可有权出售该产品,保证买方/买方客户不因购买、使用该产品及附随资料(包括其与拟配套材料用于拟用工程项目)而受到第三方的任何索赔。
15.2如卖方违反15.1约定,有任何卖方提供的合同材料或者附随资料有关或引起的知识产权争议情形发生,买方可对卖方处以合同总价款50%的罚款,卖方应立即提供解决方案和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供应替代产品、支付许可费用、允许买方以卖方费用和风险重新采购替代产品),保证尽可能减小对买方与其客户合同履行的影响,并继续履行未受影响的其它合同义务,同时与第三方交涉,自费进行争议处理,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5.3如本合同约定货物在出口/进口时以涉嫌侵权被海关扣押的,卖方同意买方有权同时或择一采取以下措施:
⑴ 要求卖方于6小时内提供相应涉案货物的知识产权授权证明文件;
⑵ 要求卖方向海关提供与涉嫌侵权货物等价值的担保;
⑶ 就海关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达成协议并向海关申请解除扣押,要求卖方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15.4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力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灭失。
16.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大规模传染病和隔离检疫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恐怖活动、罢工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邮件或信函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和损失,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开始合同的履行。
16.3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一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采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和损害,同时双方应继续履行未受影响的其它合同义务。如因受影响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受影响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6.4如买卖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7.1卖方理解,任何货物交付迟延可能导致合同材料安装迟延,甚至工程整体工期延误,卖方交付迟延可能导致的买方责任的工程整体工期延误,可能使买方招致主合同下的巨额迟延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的24小时内,若没有收到卖方的相关货物到达指定现场的信息,即视为没有按时交货,卖方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周,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不足一周按一周计。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本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17.2卖方理解,卖方供货的合同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要求,可能使买方招致主合同下的巨额质量(性能)违约责任以及进而引发的迟延违约责任(如果该质量(性能)不符合迟延工程或者其部分移交)。双方约定,合同材料未满足合同规定技术要求的,卖方应向买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至少应包括买方在主合同项下承担的违约责任)。
17.3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迟交时间的计算以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为准。
17.4如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违约赔偿金,不足一周按一 周计,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17.5因卖方不遵守约定供货日期造成买方工程拖期,并由此造成业主对买方提出工期索赔,该项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材料预计迟交超过90天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7.6卖方因不遵守买方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17.7买方拖期付款卖方有权暂停合同履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7.8以上各项违约金的交付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18.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8.2与本合同有关的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18.3在进行诉讼期间,除依诉讼事项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者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9.1本合同的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20.1本合同经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授权代表在合同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0.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且所有款项结清之日止。但卖方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并对所有责任属卖方的质量遗留问题实行“三包”。
20.3发货时,卖方需准备一份完整的资质文件随产品一同到达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否则买方不予接收。
20.4合同中提及的“书面形式”定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0.5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20.6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7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材料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20.8合同双方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详见协议书签字页,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授权的正式联系人和渠道,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卖方负责人的更换需提前书面通知买方并经买方同意。合同双方一致确认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对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合同双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20.9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邮寄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20.10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1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买方1份,卖方1份。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 卖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3-3栋 |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联系人: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
邮编: ****** | 邮编: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支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3705 0161 9041 0000 0146 | 帐号: |
纳税人识别号:9137 0000 1659 2226 5H | 纳税人识别号: |
1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接地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物 资 采 购 单
序号 | 物资名称 | 型号规格 | 材质 | 技术标准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总价(元) | 品牌/ 生产厂家 | 交货日期 | 需用 单位 | 计划号 | 备注 | |
合计 | ||||||||||||||
价税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 ||||||||||||||
供货要求:1、 该采购单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 签订的《接地材料供货合同》附属采购单,属于原合同一部分,原合同所有条款对本采购单均有约束力。 2、卖方产品包装及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卖方交货时应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如有)、随货同行清单(需加盖卖方印章)等相关资料,必须随产品一同运抵采购单指定交货地点,否则买方不予接收。 4、交货地点:***,收货联系人:***,联系电话:***。 5、卖方应保证按采购单约定日期交货,买方在采购单约定的交货日期24小时内,若没有在约定交货地点收到卖方的相关货物,即视为没有按时交货,买方有权:1)部分或全部取消本采购单采购项(不限于逾期交付部分);2)要求卖方且卖方应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卖方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周,应向买方支付采购单总价的百分之一,不足一周按一周计),但卖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卖方交货的责任; 3)要求卖方且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采购增加的成本(如买方部分或全部取消本采购单采购项)以及买方工程受逾期交付影响增加的其他成本、遭受的损失。 6、价格为送至买方指定地点的交货价,包括材料费、税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技术资料以及所有与本采购单材料有关的所有费用。货到验收合格,卖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项目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提供由买方仓库管理员签字(代签无效)的随货同行清单原件及“财务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由收货项目部支付全部货款; 7、卖方所供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本采购单规定时,买方可以采取拒收、退货处理,卖方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卖方质量保证期限为***,其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均由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卖方同意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之买受人权利。 10、采购单由买方编制人及审批人共同签字,且加盖项目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于采购单“价税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及买方盖章处)后传递卖方,卖方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回传(包含传真或邮件形式)至买方,本采购单生效(采购单扫描件、传真件有效)。 11、采购单签订地点: 中国山东济南市历城区。 12、多页采购单必须加盖骑缝章。 13、纠纷解决方式:与本采购单有关的或执行本采购单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仍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向采购单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 ||||||||||||||
买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 卖方(盖章):****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 |||||||||||||
审批: 编制: | ||||||||||||||
1
甲方: 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 协议内容
1.甲方责任
认真履行物资采购合同,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2.乙方责任
认真履行合同,优质优价供货,不得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贿赂甲方人员。不得使用甲方支付的材料款行贿本项目业主人员、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二、 责任追究
1.甲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中刁难、推诿,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参加乙方的宴请、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个人利益的,依据甲方《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和《员工手册》严肃处理。
2.乙方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宴请甲方人员,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贿赂甲方人员的,则被列为廉洁失信供货商,已签订供货合同的,甲方视情况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或者待合同执行完毕后予以清退,暂停或者终止乙方合格供货商资格。
3.监督制约。公司纪委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单位工作考核,对物资采购廉政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乙双方相互监督协议执行,同时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监督。
中电建核电公司纪委监督电话:0531-********/********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附件三: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鉴于:买卖双方正在就《中电建核电公司项目接地材料框架采购合同》事宜进行商务谈判或合作履约,双方在洽谈或合作履约期间,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商业秘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秘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研发相关产品及经营相关业务的能力或公司商业及其他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财务信息、资信情况、改革改制计划、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投融资决策、市场调研报告、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也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施工工法等技术信息。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买卖双方互为商业秘密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谈判期间、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拾年。
(二)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商业秘密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三)双方均须把对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须接触商业秘密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披露的商业秘密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谈判或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或合同解除、终止,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商业秘密以及包含或体现了商业秘密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六)买卖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商业秘密,但在任何情况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七)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对方报告。
第三条 商业秘密的保存和使用
(一)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商业秘密,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时使用该等商业秘密。
(二)买卖双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或合作期满后的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合理期间,为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时,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时,使用商业秘密。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政府监管部门或根据法律规定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社会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商业秘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不少于*****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果本条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进一步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
在双方合同或合作期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违约方另行承担。
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受害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买卖双方认识到,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确认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请限制令和禁令。
第五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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