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地块及配套工程EPC-招标/资审公告
厦门市湖里区地块及配套工程EPC-招标/资审公告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厦门市湖里区2024P03地块及配套工程(EPC) | 招标阶段 | EPC招标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因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界面划分调整,本工程随公告发布的《工程量模拟清单》(含编制说明)作废,新的《工程量模拟清单》(含编制说明)以编制时间2024年12月06日为准,随本答疑纪要发布,电子版详答疑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2、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含编制说明)随本答疑纪要发布,电子版详答疑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2.4 条款和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内容修改为:本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12元,其中:①本项目总设计费********元(其中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为********元,BIM技术应用费******元),②建安工程费:本项目建安费最高投标限价为:****72470.12元(含暂定金9204050元)【计算方法详见《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另附)】。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暂定金额、设计费应按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报价限价中对应的暂定金额、设计费进行报价,否则否决其投标。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条款号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第3点修改为:“暂定金额:9204050 元,设计费:********元” 5、本工程合同附件3《关键节点工期明细表》、合同附件10《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合同附件70:《开荒和精保洁标准(2021)》、合同附件71:《公区成品保护标准(2021)》,以本答疑纪要发布的为准,电子版详答疑附件,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6、本工程合同附件28《总平面图》、合同附件45《电梯报价要求》、合同附件46《电梯技术要求及装修标准》、合同附件47《电梯装修表》、合同附件48《电梯轿厢详图》、合同附件51《电梯维保要求》、合同附件52《电梯土建及设计参数简表》、合同附件56《基坑设计方案图》删除。 7、为了保证本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增加答疑附件1《重要提醒要求》; 8、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7.3第(1)条内容修改为:本工程现场大型机械设备最低配置要求:施工塔吊不少于7台[数量需满足现场要求、臂长满足现场要求,出厂日期2年内且塔吊基础费用(塔吊桩基除外)];施工电梯不少于10台(型号:SC200/200,双笼变频,梯速1米/秒,双笼且三年内次新)并满足各工期节点的运输能力;旋挖桩机12台(SWDM360H以上(扭矩≥360KN*M)、静力压桩机(可配边桩器)不少于1台、锚索机和喷锚机不少于2台;260反铲式履带挖掘机不少于9台;发电机(功率不低于300KVA)不少于1台。 9、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7.3第(2)条内容修改为: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7.3第(2)条内容修改为:本工程现场大型机械设备费用约定上述配置中,旋挖桩机、静力压桩机及塔吊台次按实际发生计取,综合单价包干;其余机械设备数量(不含塔吊)仅作为本项目机械设备最低配置要求,承包人应结合自身条件并根据现场情况及工期进度等要求,自行考虑是否需要增加机械设备数量,该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后此费用除因非承包人原因(指新增或减少建筑单体、建筑单体总高度的调整超过10m,从而影响现场施工电梯的布置使用)产生相关费用增减外,包干使用不再调整。其中塔吊和施工电梯需无偿提供给其他分包单位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本项目塔吊按照“起重力矩1600kN·m以内”计取塔吊使用费,实际施工时塔吊起重力矩如有变化,根据施工方案按实调整塔吊规格。本项目塔吊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天数按实办理签证,起算时间以第三方检测通过后并取得建设监管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的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发包人下发的指令通知时间为准。 10、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4.1.10其他义务中第(2)条内容修改为:本项目不提供场地办公硬件设施,需承包人在项目北侧临时空地租用2800m2场地设置临时板房作为办公场所,同时承包人需为发包人考虑提供不少于380㎡平方的办公场所(8间办公集装箱及会议室、1间档案室、2间封样室、1间仓库、宿舍4间、食堂6间)及办公用品(沙发、办公桌、办公椅、茶桌、会议桌椅、空调等);同时为监理提供不少于120㎡的办公场所(4间办公集装箱,宿舍2间)及办公用品(沙发、办公桌、办公椅、茶桌、空调等),并提供以上房间的用水用电,一楼地面采用地砖、二楼地面采用强化木地板,顶棚吊顶处理。相关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至合同总价中。 11、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4.3.2第(5)-b条内容修改为:若承包人有需要委托发包人直接付款给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则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单位共同签订三方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将本合同中相应专业工程造价从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或进行造价调整,同时专业分包单位按下列约定计取相关费用给承包人: ①总包配合、管理和分摊费用:“户内批量精装工程、公共区域精装工程、公共配套用房工程、景观工程、永久供电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外墙涂料工程、栏杆工程、消防工程、干挂面层工程”均按分包主合同价乘以1.0% 后的总价包干(含相应税票费用);“电梯工程”按5000元/部(含水电费)包干(相应税票费用)计取。 ②水电费(开工至交付):“户内批量精装工程、公共区域精装工程、景观工程、永久供电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外墙涂料工程、栏杆工程、消防工程、干挂面层工程”均按三方共同签订的分包主合同价乘以费率 1.0% 后的总价包干(含相应税票费用)计取,电梯工程不单独计取相应水电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拉电断水影响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展。 12、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25、补充条款25.38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预验收、竣工验收、交房(含屋面、栏杆及非二次精装公共部位,不含二次精装)等房屋全面保洁(含移交物业后至交房期间承包人原因进行质量整改产生的保洁),保洁方式分为开荒保洁及精保洁,上述相应费用综合考虑计入相应子目和投标总价中,中标后包干使用不调整。 13、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25、补充条款25.54内容修改为:
14、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第(1)工程量的核对与确定增加第⑤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正式施工图纸核对后签订补充协议后,发包人集群公司保留对正式施工图纸核对结果复审的权利,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根据经核对的复审增减金额(若有)再次签订补充协议。 15、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25、补充条款25.53条款内容修改为“25.53、本项目工期赶,春节期间(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2月12日)现场不停工,承包人应该调配充足的劳动力用于现场赶工(相关人数详见答疑附件2《春节期间劳动力计划》),相关的费用综合考虑在合同价里,结算时不予增补。在此期间如现场人员未满足要求,将予以1000元/天·人处罚,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6、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6.3第(2)、(3)条内容修改为 (2) 关于甲定乙购材料、设备及暂估价等 17、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25.37内容修改为:本工程屋面为“中式挑檐结构”,具体以实际施工图为准。由于挑檐结构施工难度较大,承包人需针对挑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如使用工字钢悬挑支撑架等)进行支撑。挑檐支撑等所产生的相关措施费用,已在清单定额中单独列项,由承包人自行报价;悬挑支撑增加费(不论悬挑宽度)面积按实际搭设工字钢悬挑支撑范围从外墙外边线开始计算,综合单价包干。挑檐方案必须进行外部专项方案审核,由总包负责组织和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总价中。 18、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25、补充条条款内容“25.5、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集采等原因剥离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材料/设备进行单独分包,则按照专用条款“双方约定合同价格的其他调整因素”的计价原则执行”删除。 19、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6.3其它因素引起的调整第(6)条内容“本工程投标时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的总额根据暂列金金额计入(费率以最高投标限价公布为准,费率包干不予调整,取费基数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位工程:“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土建工程”+ “安装工程”+ “消防工程”+“公共配套用房”),中标后根据上述基数单位工程相应合同总价(含图差变更补充协议)以签证形式进行价差调整(费率以最高投标限价公布为准),并根据各关键节点工期的相关要求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上述取费基数单位工程变更、签证按固定费率(费率以最高投标限价公布为准)计取相应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单位工程(景观工程、公共区域精装工程、户内批量精装工程(含配套部品)、永久供电工程),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决定是否计取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和计取比例、计取方式。”修改为:“赶工措施费:本工程工期较紧,若须采取赶工措施,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其增加的人工费、材料及损耗费、机械费、夜间施工费、雨天施工费、管理人员工资、脚手架、防护网及赶工相关的技术措施费等一切费用并将其计入在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20、本项目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7.3工程进度款与过程结算付款第(14)条内容:“关键工期对应的“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在该节点按时完成并经现场确认后,按下述原则随下个月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②若处罚金额大于相应节点的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总额的,除本节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全额扣减外,差额部分从统一纳入当期签证款支付总额中予以抵扣。”删除。 21、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由“2024-12-20 10:15:00”修改为“2024-12-23 10:45:00”,招标文件中涉及此时间的相应调整。 (以下空白) | |||||||||||||||||||||||||||||
招标人:厦门兆欣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电子签名专用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2024年12月06日 |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电子签名专用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专用章) 2024年1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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