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龙县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安龙县灌区的高效运行与持续发展,加强对灌区的统一管理与维护工作,规范灌区内的种植、灌溉等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安龙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灌区运行管护基本原则为:公平、合理、经济、科学、高效。运行管护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专业管护”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总体目标是保证耕地可持续利用、保护水资源、确保灌区设施完好、灌溉用水合理调配、农业生产用水需求得以满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与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龙县辖区灌区运行、管护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保障灌区工程的安全,提高管理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的灌区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管理机构负责;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灌区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灌区产权单位应根据灌区实际情况,落实灌区管理单位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灌区管理单位应明确管护责任,灌区具体设施对应的具体管理机构、岗位、人员由灌区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第七条 县水务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灌区工程设施及运行管护的行业监管职责,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组织工程验收、监督运行维护等。
第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灌区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灌溉调度、设施巡查、维修养护计划执行、水费收缴与用水户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灌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的用水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受益群众参与渠道清淤等简单维护工作,并配合管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明晰产权
第七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灌区的主干工程设施,如水源枢纽、干渠、主要泵站等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文件明确产权归属。
第八条明确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通过自主筹集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赠修建的,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九条 社会资本投资或者受益主体自主建设的灌区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由权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明确灌区设施权属,落实工程所有权。
第十条 支渠及以下田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可由受益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负责管护。
第十一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提出灌排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且在边界设置界碑、界桩等。
第四章 农业水价
第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取水许可、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灌溉用水需求,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用水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分类水价与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督促灌区管理单位完善安装灌区计量设施进行计量收费。统筹推进本灌区建设改造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规范水费计收使用管理,确保水费收入专项用于灌区运行维护与更新改造。加强水费计收的宣传与公示工作,提高水费计收透明度与公信力。
第十三条 县物价部门应落实灌区水价机制建立,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水费计收机制,合理制定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第十四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节水灌溉,提高灌溉保障率,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灌区运行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上级水利部门拨付的维修养护资金、水费收入资金、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渠道资金。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灌区运行管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稳定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灌区建设与管护的资金支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立设施管护资金组成的合理负担机制。
第十七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多渠道落实灌区工程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及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依据灌溉规模、供水对象、管护责任等,明确工程设施管护投入标准。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水费计收方式,提高水费实收率,实现“以水养水”。积极争取财政预算补贴,落实差额经费来源。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运行维护,建立运行管护多元化投入机制,缓解人员工资及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压力。
第十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护办法规定,专款专用、管好用好资金。
第六章 管护制度
第二十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常态化的管护制度,制度应包含管护各个时期、各种情况的具体管理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灌区工程设施巡查制度,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与内容要求,对灌区各类设施进行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与设施损坏问题。
第二十二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维修养护计划,明确维修养护任务、标准与时间安排,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设施档案管理制度,对灌区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为工程管理与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灌区用水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管理和有偿供水制度。
第二十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灌区水资源状况、结合各地灌溉用水需求,制定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用水管理制度,科学编制灌溉用水计划,合理安排灌溉用水时间与水量,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二十六条 推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对用水户实行用水计量与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节约用水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与管理,防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保障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灌区运行应急管理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针对可能发生的干旱、洪涝、工程设施突发故障等灾害事件,明确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分工与工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运行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与设备,定期对应急物资与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与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能够投入应急抢险使用。
第三十一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健全灌区防汛抗旱体系,落实防汛抗旱抢险责任制,定期进行演练,按规定开展汛前、灌前、灌期检查,保障灌区工程灌溉用水和度汛安全,确保工程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灌溉和非灌溉期特点,持续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巡查和专项督查,及时制止水事违法行为等。
第九章 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爆破、打井、钻探;
(三)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等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
(三)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土坝坝面或者坝坡放牧;
(五)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灌区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不得在灌区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在灌区运行管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灌区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如破坏灌区工程设施、违规取水用水、拖欠水费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安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在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本办法进行完善与优化,确保其科学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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