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事项目录

福建省漳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事项目录


福建省漳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事项目录

一、行政审批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六十五条。

责任部门: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二、行政处罚

对以下涉烟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 擅自收购烟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

3.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5.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6.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7.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8. 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9.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0.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11.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12.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13.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14.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15.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16. 擅自拍卖涉案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7.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18.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19. 违反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9. 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或非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0. 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生产场所的

法律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2. 为非法生产烟草制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法律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23.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4.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

法律依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国务院函〔2020〕13号)第二条。

25. 非法收购烟叶

法律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6. 销售非当地烟草批发企业提供的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7. 承运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8. 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提供原辅材料、烟草专用机械、特定烟机部件等专用设备和卷烟小包、条包等外包装物

法律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9. 向无烟草批发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卷烟、雪茄烟

法律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0. 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或者个人批发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1. 非法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32. 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3.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的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任部门: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稽查支队、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三、行政强制

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责任部门: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稽查支队、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四、行政检查

1.对辖区烟草专卖零售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责任部门: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稽查支队、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2.查处违法案件相关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责任部门: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稽查支队、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3. 暂存检查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责任部门: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稽查支队、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五、行政处理

1. 销毁涉案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责任部门: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稽查支队、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2. 变卖涉案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责任部门: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稽查支队、各县级烟草专卖局

3. 收购涉案烟草专卖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项,《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责任部门: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六、 行政复议

1.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任部门:市局法规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执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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