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凤阳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362号)、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要求,为组织实施好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促进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2024年,我县计划开展牛、羊、家禽等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养殖环节病死猪除外),计划完成40吨无害化处理服务任务。

二、实施内容

根据《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从2014年起,凤阳县实施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2022年3月份起,凤阳县实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和小散户均纳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建立大型规模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冷库或冷柜、企业暂存,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镇设站点(养殖量大的乡镇设点)、收集员确认,流动收集、集中处理”;小散养户由实施主体加大病死畜禽日常收储频次,做到应收尽收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全覆盖。

(一)支持范围。开展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试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涵盖所有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畜禽(牛、羊、家禽)。

(二)支持环节。引导畜禽养殖户自愿接受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规范处置病死畜禽,解决中小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难题。

(三)支持对象。按照“谁处理 补贴谁”的原则,将补助资金补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主体。享受补助的服务主体应具备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与兽医行业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二是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能力。

(四)补助标准。经审核合格后,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价格的30%给予补贴(2500元/吨),最高补助上限不高于10万元。

三、实施方法

(一)实施主体。2022年1月30日,凤阳县农业农村局与浙江百奥迈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凤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经营协议书》,本协议明确了浙江百奥迈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主体,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权力义务由该公司在凤阳县的子公司凤阳县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承续,凤阳县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托现有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运行,对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各无害化收集点积极配合,将各片区内的病死畜禽做到“应收尽收”。

(二)实施方法。

1.申报。养殖场(户)可以采用电话、微信、现场等方式向所在乡镇收集点申报并将病死畜禽送到指定收集点。

2.收集收集点工作人员对养殖场(户)送来的病死畜禽核对,进行拍照称重,登记造册,填写交接单,签字确认后将病死畜禽冷藏。

3.确认各乡镇官方兽医对病死畜禽情况和数量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通过进入调运环节。

4.调运。企业工作人员到收集点调运,与收集点工作人员一起核对病死畜禽种类、数量、重量,签字(盖章)、拍照,并通过当地官方兽医确认后,将病死畜禽装入专用冷藏运输车至无害化处理企业。

5.处理。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前,由驻场官方兽医核验数量、拍照确认,并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官方兽医填报入库单,监管人员签字盖章后报一份给凤阳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作为项目资金发放的依据。

(三)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按照统一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监督管理,对其实施流程进行监督,及时掌握无害化处理实施情况。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加强同公安、市监等部门沟通协调,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例,处理一例。

(三)全面推进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规范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到项目所在的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凤阳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2.凤阳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表

3.凤阳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表

4.凤阳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清册(服务组织)


附件1

凤阳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参考样本)

为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发展,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自主申请和公开择优选择等形式,乙方(项目服务对象)委托甲方(项目服务组织)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经双方协商,签定本服务合同。
 一、服务合同内容

(一)甲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具体服务环节包括病死畜禽(牛、羊、家禽)无害化处理 。
(二)服务地点:乙方养殖场

(三)服务数量:以实际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四)服务起始时间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作业费标准及补助结算方式
(一)作业服务费标准: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数量(吨)

指导价格(元·吨)

财政补助金额

(元·吨)

1

病死畜禽(牛、羊、家禽)无害化处理

以实际称重为准

8400元/吨

2500元/吨

(二)服务费结算方式:项目完成后,按照统一标准及时组织验收,由财政部门按照审核验收的服务数量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甲方。验收合格后,及时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的收运和处理情况。

(二)甲方必须保证病死畜禽(牛、羊、禽)及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无害化处理。

(三)甲方在接到乙方转运通知后应及时安排无害化车辆进行转运处理,不得推诿,否则视为甲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无害化转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无害化处理车辆专车专用,并根据疫病防疫要求做到全面消杀。

(五)甲方无害化车辆进入暂存点时必须按照地方主管部门及养殖企业的疫病防疫要求配合工作。
  (六)乙方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七)乙方待病死畜禽(牛、羊、禽)暂存点库容快要满时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及时安排转运车辆,并做好转运前的准备工作(联系所在乡镇的监管人员、冷库提前断电)。

(八)乙方应根据主管部门的疫病防疫要求和企业防疫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转运车辆和人员进场的消杀工作。

  四、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二)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消除之日起5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消除之日起2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法证明。

(四)甲方向被服务对象提供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达不到要求,经验收不合格,将取消下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五、其他事宜

(一)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合同,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鉴证。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项目服务组织(盖章) 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项目服务对象(盖章)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凤阳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表

服务组织:(盖章)

服务对象名称

服务对

象电话

作业地点

作业数量

(吨)

作业时间

(月、日)

服务对象签字

养殖场地点

合计

附件3

凤阳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

服务主体

服务对象

姓名

服务对

象电话

作业地点

作业数量

(吨)

验收

结果

满意度抽查

(是、否)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时间:

附件4

凤阳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清册(服务组织)

申请结算单位:(盖章)

单位

金额(元)

开户行

账号

联系电话

备注

合计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社会化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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