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稻渔综合种养小龙虾综合保险市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阳县稻渔综合种养小龙虾综合保险市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CPYD20-2024-0007

县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平阳县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响应《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稻渔综合种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3〕18 号)、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发展稻渔综合种养(2022-2025)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农发〔2022〕9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平阳县稻渔综合种养(小龙虾)综合保险市级试点,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阳县稻渔综合种养(小龙虾)综合保险市级试点实施方案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

平阳县稻渔综合种养(小龙虾)综合保险

市级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的精神,积极践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1〕47 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散风险以及作为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方面的独特作用,增强小龙虾养殖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小龙虾养殖户增收致富,根据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引入农业保险机制,对符合投保标准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小龙虾)综合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服务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功能作用,实行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积极探索小龙虾综合保险创新模式,激发小龙虾养殖户的积极性,增强其抵御减产风险的能力,促进小龙虾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农业保险条例》为指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通过制定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在原试点基础上,推动和鼓励更多养殖户参加综合保险,推进特色农业保险扩面。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风险防控优势,防范和化解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风险,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户生产性收入。

(三)自主自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参加综合保险。

(四)协同推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共同推进保险扩面工作,并给予保险公司积极支持。

三、“平阳县稻渔综合种养(小龙虾)综合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龙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龙虾):

1.投保的保险小龙虾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且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的种源导向;

2.放养虾苗规格、养殖密度、投喂方式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3.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水产养殖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使用白名单以外药物,切实做好安全防疫工作并有记录。

(二)投保对象

1.养殖场(户)持有土地承包合同;

2.养虾池塘堤坝与排灌设施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规定;

3.养虾池塘水质正常,并有换水等设备;

4.养虾池塘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5.养殖场(户)饲养水域面积在10亩以上(含)。

(三)保险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1.市场价格低于保险目标价格;

2.病虫害。

(四)保险期间

保单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小龙虾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生产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为2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六)试点面积、保险费率、保费及保费补贴

试点面积

3000亩

保额

2000元/亩

区域

平阳县全辖

保险费率

10%

保费构成

财政补贴60%,农户自缴40%。

(七)理赔服务

保险期间投保地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以下方式和标准计算赔偿:

1.价格跌落:在采价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小龙虾在某个理赔周期内的平均市场交易成本价低于保险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采价期45天,分三个理赔周期,根据小龙虾第二茬虾集中上市的4月下旬至6月中旬时间经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实际市场成本价格参照采价期间内保险小龙虾实际市场销售成本价格的算术平均数确定。价格数据来源参考安徽省水产总站监测点公开发布的价格数据(http://www.ahnw.cn/schq/search?key=%E5%B0%8F%E9%BE%99%E8%99%BE&imageField=)。

上市销售采价期内的平均市场交易成本价采用安徽省水产总站监测点小龙虾价格监测数据中4-6钱小龙虾价格的每期发布的每日值为准,若平台每期价格中未发布每日值,则以每周发布的发往浙江的小龙虾4-6钱价格为准,如上述网站价格停止发布,由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另行确定第三方公允的价格采集平台。

2025年本次项目试点期间,小龙虾保险价格暂定为12元/斤(规格20-30克/尾)。后续视市场变化情况,经农业农村局确认后进行相应的价格变动。保险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赔偿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小龙虾市场交易平均成本价格)/保险目标价格×采价区间保险金额}

采价区间保险金额按下表分配:

保险期间

第一周期

第二周期

第三周期

区间保险金额比例

32.5%

35%

32.5%

2.病虫害:在保险期间,保险小龙虾发生病虫害,并造成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损失面积(亩)×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受损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单茬虾单位面积平均产量确定为170斤

发生病虫害导致小龙虾损失的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为限,保险小龙虾发生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若出险后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八)保险模式

在政府主导下,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试点方案;在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和建立价格和灾害保障机制的支持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依托政府与保险机构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实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九)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28日起开始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注:最终条款以实际报备的为准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平阳县地

方财政补贴性小龙虾收入保险条款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平阳县地

方财政补贴性小龙虾收入保险费率方案


附件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财政补贴性小龙虾收入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小龙虾养殖的养殖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养殖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龙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龙虾”):

(一)养殖场(户)持有土地承包合同;

(二)养虾池塘堤坝与排灌设施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三)养虾池塘水质正常,并有换水等设备;

(四)养虾池塘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养殖场(户)饲养水域面积在10亩以上(含)。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养殖保险小龙虾获得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目标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病虫害导致死亡,致使实际产量低于保险产量的;

保险产量参考当地小龙虾历年养殖亩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采价期间内,第三方价格采集机构发布的保险小龙虾市场收购均价低于保险约定价格的。

保险约定价格参考当地小龙虾历年收购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 保险小龙虾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小龙虾的饲养成本,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采价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其中采价期间根据保险小龙虾集中上市销售周期确定,具体起讫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采价期间:用于计算保险小龙虾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根据保险小龙虾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确定,具体时间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小龙虾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自缴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小龙虾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动物防疫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小龙虾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保险小龙虾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小龙虾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气象证明;

(四)政府动物防疫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保险小龙虾死亡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死亡的保险标的有无害化处理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死亡保险小龙虾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死亡的保险小龙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取得政府动物防疫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确认已做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龙虾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保险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第(一)款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损失面积(亩)×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受损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参考当地小龙虾历年养殖亩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第(二)款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赔偿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小龙虾市场收购均价价格)/保险目标价格×采价期间保险金额}

采价期间保险金额分配表

采价期间

第一周期

第二周期

第三周期

区间保险金额比例

32.5%

35%

32.5%

采价期间中各项周期,根据保险小龙虾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确定,具体时间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注:1.发生损失后,损失数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前往查勘协商确定,并由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防疫记录和其他出险证明材料等;被保险人提供养殖档案及养殖日志。

2.发生病虫害导致保险小龙虾损失的,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为限。

3.保险小龙虾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部分保险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若出险后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小龙虾与非保险小龙虾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若无法区分保险小龙虾与非保险小龙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小龙虾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小龙虾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小龙虾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病虫害: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病害和虫害。以农业、水产等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附件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平阳县地方财政补贴性小龙虾收入保险费率方案

一、保险费率:10%

二、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保险面积(亩)


抄送: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综合保险 实施方案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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