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53期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53期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农机)罚〔2024〕84号 | 孙维龙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孙维龙 | 2024年11月5日14时35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歧山村三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联合收割机,本机关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4〕8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号牌号码为苏*******联合收割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10-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0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9 |
2 | 都农(农机)罚〔2024〕85号 | 王征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王征 | 2024年11月6日15时59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合兴村二组206号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联合收割机,本机关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4〕8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号牌号码为苏*******联合收割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10-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0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9 |
3 | 都农(农机)罚〔2024〕89号 | 张久广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张久广 | 2024年11月13日16时45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新英村一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7F3760联合收割机,本机关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4〕8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号牌号码为苏07F3760联合收割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10-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0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9 |
4 | 都农(农机)罚〔2024〕90号 | 杨书宏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杨书宏 | 2024年11月14日15时51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合兴村三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联合收割机,本机关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4〕9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号牌号码为苏*******联合收割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10-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0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9 |
5 | 都农(农机)罚〔2024〕93号 | 张玉春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张玉春 | 2024年11月19日13时15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晨阳村六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联合收割机,本机关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4〕9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号牌号码为苏*******联合收割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10-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0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9 |
6 | 都农(农机)罚〔2024〕94号 | 许田俊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许田俊 | 2024年11月19日13时32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晨阳村六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联合收割机,本机关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4〕9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号牌号码为苏*******联合收割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10-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0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9 |
7 | 都农(农机)罚〔2024〕95号 | 徐兵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徐兵 | 2024年11月21日10时19分,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歧山村三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号牌号码为苏******2联合收割机,本机关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4〕9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号牌号码为苏******2联合收割机,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NY2610-2014)第3.4款第一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104*****04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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