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54期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54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都农(渔政) 罚﹝2024﹞92号 | 刘汉林、杨光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刘汉林 杨光 | / | / | 2024年11月15日15时36分,本机关接到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盐龙派出所电话:在盐都区马沟经四路与世钟路交界向北有人电麻鱼,被现场查获,需要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2024年11月15日16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达盐都分局盐龙派出所进行线索移交,移交的物品为:电瓶2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1把;渔获物(杂鱼)8.57千克(现场称重)。当事人构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 1.没收渔获物8.57千克(已现场放归); 2.没收电鱼工具; 3.罚款3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盐都区行政服务中心G14窗口缴纳罚款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0*****012010*****520)。 | 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1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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