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号

单位名称:宜阳县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005*******  

地址:香鹿山镇李贺大道与香鹿大道交叉口东300米

在“宜阳县 2024 - 2025 学年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项目”(采购编号:宜阳公开 - 2024 - 4)的执行过程中,你单位未遵循“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你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2024 年 11 月 27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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