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号
当事人名称:洛阳新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少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FWUY18K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8号龙祥A区A27-22-3号门面房
在宜阳县纪委监委对“2024-2025学年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项目一标段”(采购编号:宜阳公开-2024-4)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中标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五即叁万柒仟贰佰肆拾元(*****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4年12月6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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