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南罚〔2024〕18号
嘉环南罚〔2024〕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南)罚〔2024〕18号
案件名称:浙江吉仕箱包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吉仕箱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9日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缴款账号:193*****0400***************,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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