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招标公告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招标公告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通过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进行采购。

1、项目名称: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2、采购内容:本次拟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常规法律服务、部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及第三方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报告);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公告期:7日;

5、代理单位: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咨询事宜,请与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部联系。


联系人:孙先生

电 话:********

邮 箱:cgcgjc@chngc.net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部

2024年12月9日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管理服务对象廉洁从业准则的规定(试行)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企战略,不断加强金币集团政治建设,在强化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反腐败制度、整肃营商环境、规范商业行为,有效构建“亲”“清”交往关系,促进金币事业公平健康发展,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交往的规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

“工作人员”是指集团本部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党员和非党员)。借调、挂职、临时抽调、劳务派遣等工作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参照执行。

“管理服务对象”是指集团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依照履职权限实施管理和服务的经销商、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合作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虽不是直接管理服务对象,但因金银币销售、人员招录、招(投)标、采购、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涉及与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影响相关、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机构或人员,亦视同管理服务对象。


第二章 廉洁从业准则

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的所有公务交往和非公务交往活动,都应坚持公私分明、“亲”“清”交往的原则。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廉洁从业准则:

不得向工作人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住宿、旅游、健身、文体娱乐等活动安排。

不得向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购物卡、预付卡、会员卡、提货券、电子红包、有价证券、股权、土特产、金融产品、消费卡(券)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不得借与工作人员钱款、房屋、车辆等,向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房产,或与工作人员以明显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进行金融投资等各类交易和服务。

不得协助工作人员通过名贵特产、特殊资源、内部信息和内部交易、交易金融产品等获取不当利益。

不得协助工作人员以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违规兼职取酬、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证券。

不得协助工作人员为其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工程招投标、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不得为工作人员报销或支付(代垫)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交往活动。


第三章 对违反廉洁从业准则的处理措施

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从业人员违反第四条所列廉洁从业准则的,依法对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发送违反廉洁从业准则警示函。

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扣除部分或全部项目相关合同价款。

列入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

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列入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

对列入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的管理服务对象,金币集团所有单位限期或永久停止与其开展后续合作。停止合作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章 职责权限

金币集团本部管理服务对象违反廉洁从业准则的,应由负责相关项目的业务部室向纪委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纪委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室及子公司研究复核,提请党委会审定。

金币集团下属子公司管理服务对象违反廉洁从业准则,拟对其采取第五条(一)至(三)款所列处理措施的,由子公司参照第七条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金币集团本部备案;拟将其列入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的,需报金币集团本部审定。

集团本部纪委办公室负责在集团范围内通报对管理服务对象的处理结果,并不定期更新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相关业务部室和子公司视情况在相应的管理服务对象群体中通报处理结果。

集团本部各部室及各子公司应对意向合作方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防止列入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参股其他企业等形式继续承揽业务。

集团本部各部室及各子公司在各类业务合作启动前,均应向意向合作方出具《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交往纪律告知书》。

本规定作为合同(或协议)附件使用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集团本部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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