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改善平山区平麓街地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平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该地区实施改造。平山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平山区平山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一、征收目的
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平山办事处平麓街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平山区人民政府拟对基础设施落后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平山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进行改造。
二、征收范围
对平山区平山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东明路118-1栋住宅及周边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整体征收。
三、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本溪市平山区城乡房屋搬迁工作服务中心是负责组织实施平山区平山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的征收部门。
平山街道办事处是平山区平山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辽宁汇丰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区域内居民投票选定的平山区平山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
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
4.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房屋征收的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30日。
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搬迁期限为15日内。
六、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平山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处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平山办事处:电话:********
十、监督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平麓街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平山区人民政府拟对危楼集中的、基础设施落后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进行改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
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
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7号);
5.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房屋征收范围
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学院社区平麓街,平山路95—1栋、平麓巷8—1栋、平山路103—1栋、东明路118—1栋、 平麓巷1栋、平山路99—1栋、平山路103—2栋,共计7栋住宅楼进行整体征收。
四、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本溪市平山区城乡房屋搬迁工作服务中心是负责组织实施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的征收部门。
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是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辽宁汇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该区域内居民投票选定的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平麓街二期改造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的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30日。
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搬迁期限为15日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团购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
七、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该地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预评估单价为5280元/m2。
2.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补贴)及奖励
(1)征收多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m2的签约奖励面积。
本征收区域以楼为单位,在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每户给予3㎡评估价格的货币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m2的部分,不足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按照评估单价的100%予以补贴 (即不足45 m2部分无偿赠送) 。
(4)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地区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评估价格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补助。
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是指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的房屋,其补偿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并依法纳税2年以上,且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为沿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一层。
(5)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其未经登记的房屋在符合《平山区平山办事处光明街、平麓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住宅建筑补偿及资助标准》规定的补偿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3.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场租赁单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月数。
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场租赁单价15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团购调换房屋的,一次性给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搬迁费
搬迁费按1000元/户计发。
5.设施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每户总计给予500元补偿。
(二)团购调换房屋安置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价值的核算,以货币化为基准,取得团购购房资格的进行房源选择,取得团购购房的由政府搭建平台,统一组织“团购”房源,让利于民。“团购”房源采取平山区内两到三个商品房楼盘进行团购安置,更好地解决搬迁居民安居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缩短安置周期(详情见团购调换说明)。
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参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执行。
九、征收未经登记的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1990年3月31日前建设,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居住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以按照建筑面积的80%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
1.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2.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或市政府同意以其他形式建设个人住宅的审批文件;
3.提供其他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批准文件;
4.影响城市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1990年3月31日后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以支付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实施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设,建设改变规划许可内容部分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实施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不予补偿: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占用城市规划或现状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2)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3)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的;
(4)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5)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6)在合法建筑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以及扩建建筑新增部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
2、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公有房屋租赁证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征收按政府指导价租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到房屋产权单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承租人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的,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单位予以补偿,由房屋产权单位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配租公有住宅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中登记的为准;产权档案中未登记用途的,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实际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面积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鉴定,以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从事商业经营的房屋的认定
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不包含用于生产、办公、存储、堆放的非住宅房屋。
(四)征收方案附加生效条件
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即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5%协议正式生效,若签约率达不到95%,则征收决定中止执行,本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终止。
十一、司法强制执行规定
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应按法律程序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裁定组织实施。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平山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标签: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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