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蔚州能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竞价公告-竞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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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蔚州能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河北蔚州能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经济开发区景元路1号
4. 交货日期:2024-12-08 至 2024-12-3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09 14:54:18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200 | <2,7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1.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38 | |
干燥基灰分Ad | % | ≤16 | |
全水分(Mt) | % | <15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50 | |
灰熔点(ST) | ℃ | ≥1,30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50 |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收货人:河北蔚州能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或拒绝结算并终止合同:
1.买方日验收批煤低位发热量低于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500千卡/千克及以上,买方有权拒绝结算并停止卖方全部煤炭供应,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并按未完成合同量处理。
2.其它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威胁到买方安全生产、环保指标达标排放等相关问题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停煤调整煤质或停止卖方全部煤炭供应,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并按未完成合同量处理。
3.到厂装车煤质均匀,煤中不得夹带铁、木、石块等非煤物质;不得出现颜色不一致、盖帽、夹层、铺底等现象;煤中不得掺杂褐煤等买方拒收煤种。冬季拒收水洗煤;不得掺杂任何用于提高煤炭热值或影响买方安全生产的非煤物质或各种形式的催化剂、添加剂。
(二)、运输及接卸方式:
1.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卖方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卸车完成前所有费用及途中安全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在买方指定的供货期内完成供应任务。
2.卖方负责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向买方运输电煤的车辆必须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运煤车辆买方将拒绝入厂进行接卸作业,若违反此项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应保证当日供应的煤炭为一个煤种,运煤车辆允许自卸车或半挂车型入厂,卖方负责半挂车入厂后的卸煤作业,接卸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卖方全权负责,买卖双方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
4. 卖方车辆进入买方厂区车速应保持5千米/小时匀速行驶,驾驶员必须服从买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因超速或其他违规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造成买方设备、设施损坏,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承担经济赔偿。
5.卖方负责运输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须盖好完整的苫布,做好防尘措施。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买方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衡前机械化采样,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2.煤炭到货量不得低于所签订合同量;煤炭供应数量不得大于合同数量的5%。
3.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为一票到厂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
(五)、结算价格:
1、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格。
2、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3200kcal/kg及以上的烟煤,基本价格每kcal/kg按中标价格(元/kcal?吨)进行结算。
3、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3200kcal/kg,每降低1 kcal/kg扣0.13元/吨,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3100 kcal/kg,每降低1 kcal/kg扣0.15元/吨,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3000 kcal/kg,每降低1 kcal/kg扣0.30元/吨,煤款累计扣到零为止。
4、干燥基全硫(St,d)以合同期内全部到货加权平均值为结算依据,并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基准,干燥基全硫标准值≤1.0%。高于标准值,按以下条款进行扣罚:1.0%<干燥基全硫≤1.1%,每超0.01%扣0.2元/吨,1.1%<干燥基全硫≤1.2%,每超 0.01%扣0.3元/吨,干燥基全硫>1.2%,每超0.01%扣1.00元/吨,累计扣除煤款扣到零为止。
5、干燥基灰分(Ad)以合同期内全部到货量加权平均值为结算依据,干燥基灰分(Ad)≥16%,扣减1.00元/吨。
(六)、结算及付款:
1.以买方当日收到煤量为批次,质量以合同期内买方采样、化验各批次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干燥基硫份为结算依据;数量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结算依据。
2.合同期内卖方全部供货完毕,买方验收合格,双方无异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办理结算手续;在收到卖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买方按照结算价款进行煤款支付,煤款汇入卖方签约账户。
3.付款方式:网银支付或银行转账支付。
4.卖方如有异议,买卖双方就异议进行谈判,就异议达成共识并双方认可之日起办理结算手续。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煤质应符合本合同要求,煤中不得掺杂任何用于提高煤炭热值或可能对买方安全生产、环保指标达标排放等造成威胁的煤种、非煤物质或各种形式的催化剂、添加剂。由此影响到买方安全生产的视为卖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额赔偿。
2.卖方应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协调车辆进入买方厂区后的相关事宜及煤质异常时配合买方进行处理。当买方发现到厂煤质异常时,第一时间通知卖方,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配合处理并确认,如因卖方指派人员未按时到达现场,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3.买方有权不定期人工随机抽查煤质。当日抽查煤样低位发热量低于当日同批次机采煤样低位发热量500千卡/千克以上时,买方有权取最低低位发热量结算当日同批次煤,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卖方有责任和义务组织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完成本合同,有责任和义务要求本企业工作人员及拉煤车司机遵守买方安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工作人员及拉煤车及司机违反买方规定的行为,卖方应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详细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5.卖方不执行买方规定的装车计划,单方面为躲避后期降价蓄意多装车,导致合同期内到厂煤量超出合同量的5%以上时,超出数量按后期降价进行结算。
(九)、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参与买方组织的煤炭采购竞价前,须先向买方缴纳30万元(叁拾万元)竞价保证金到买方账户,竞价中标后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完成后,买方按本合同及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安全协议书及廉洁协议约定对合同保证金进行扣除,剩余部分卖方可要求退还。
2.合同期内到货量小于合同约定量95%的(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政策管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买方原因等影响除外),扣减合同保证金;到货量在合同约定量95%至100%之间的,每少1吨扣除卖方保证金10元。
3、因卖方所供煤炭煤质过湿、过粘造成接卸设备损坏(如:入厂煤机械采样机损坏、输煤系统粘煤严重影响正常运行),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1-5万元。
4、卖方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买方均可按制度对卖方进行全额或部分扣罚履约保证金:
(1)卖方未按照买方的日调运计划完成日供应量的。
(2)卖方未按买方要求,在供货前一天向买方预报来煤热值的。
(3)卖方弄虚作假对买方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4)卖方直接或间接骚扰、威胁买方工作人员,立即终止合同的。
(5)同一批次汽车来煤拉运车辆长度偏差不能超过2米;拉运净重30吨以下的,各车拉运净重最大偏差不超过5吨;拉运重量30吨以上的,拉运净重最大偏差不超过8吨。
(6)单日来煤净重必须达到600吨以上。
(十)、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因卖方煤质不符合指标要求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
1.异议期限:当卖方对买方质检及计量结果有异议时,须在质检及计量结果出具后三日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河北蔚州能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张帅华
3. 联系电话:180*****666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六、报价以大卡为单位填写,小数点后保留5位小数(例:0.*****元/大卡)。 七、数量: 每家供应商报价数量为0.5万-1万吨。 八、价格:报价不得高于拦标价,否则竞价无效(到厂一票含税价)。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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