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理顺违法建设治理体制,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我委起草了《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若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5年1月9日以前反馈至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处。
联 系 人:梁晓艳 胡晗柳
联系电话:0714-*******
邮 箱:*********@qq.com
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 巡查控制
第四章 调查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界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三)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源头防控、协作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对新增在建违法建设,按照发现即查处、快查快处的要求予以坚决遏制和查处;对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清理排查,结合城市更新、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分批分类实行综合整治和有序消减。
第五条【宣传培训】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与培训,提升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源头防控、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治理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负责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责任、依法组织实施拆除违法建设、处理相关社会稳定和治安问题等工作。
第七条【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执法人员、社区(村)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多方参与的共管共治组织体系,按照《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鄂政发〔2021〕9号)和市司法局转发《关于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加强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承担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职权;
(二)对违法建设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实施分类处置,逐步实现违法建设清零目标;
(三)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建立网格化违法建设巡查机制,明确网格巡查防控责任人,坚决遏制和依法处置新增违法建设。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职责:
(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协调处理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
(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严把规划建设审批、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综合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各个环节,对违法建设认定和是否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处理等情形,及时予以书面函复;
(三)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加强物业服务、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
(四)公安、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巡查控制
第九条【巡查制度和机制】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控制违法建设巡查制度,明确日常巡查工作职责,落实违法建设巡查责任制,建立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管理机制,实现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第十条【社区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落实相关人员和经费,加强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依托网格管理工作体系,巡查本区域内建设情况;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责任】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服务手续。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经纪、不动产登记等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及时予以撤除。
第十三条 【物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和公示制度,将有关信息在物业管理范围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违法建设举报网站、信箱、电话等,对举报予以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定期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及查处情况。
第四章 调查处置
第十五条【执法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执行等程序规定进行行政执法。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违建执法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违法建设查处职责时,有权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推诿。
第十六条【信息共享和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提供规划建设、房屋租赁及交易、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场所经营和文化经营、消防许可等信息以及本行业咨询专家库名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管理和平台建设,拓展违法建设治理的应用场景,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提升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条【违法建设认定】对涉嫌违法建设以及是否属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等情形,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违法建设咨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和技术核准,并作出书面答复。
对建筑外立面的违法建设认定,按照《黄石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施工中违法建设处置】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停止建设的,或者当事人巳停止建设但未限期拆除的,区人民政府可责成街道综合执法机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立即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组织拆除。
第十九条【可改正违法建设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已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即开工建设,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
对上述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经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认定后,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改正、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临时违法建设处置】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过批准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设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协助拆除。
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细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法治发〔2023〕3号)要求,制定涉及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
对下列情形应当组织论证,明确行政裁量标准:
(一)对违法建设处以罚款,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涉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涉及强制拆除的;
(二)对处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涉及违法建设认定和处置的;
(三)对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设施、特殊困难家庭住房等违法建设,涉及暂缓处置的;
(四)对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涉及分类处置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设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拆除。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信用管理】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纳入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档案。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对设计、施工、监理、经纪、物业等单位未履行相关责任实行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适用指引】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建设工程、水利、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消防、国防动员等领域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或者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免于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相关责任】 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相关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照执行】大冶市、阳新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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