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第4号
平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第4号
〔2024〕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平乐县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3)〔2024〕18号)批准征收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0.3196公顷,作为平乐县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平乐县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平乐县202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平乐县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场
及附属配套基础设施)。
二、征收土地位置: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新区。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乡镇 | 村组 | 草地 | 其他土地 | ||
平乐镇 | 南洲村委第三村民小组 | 集体 | 0.3196 | 0.3196 | - |
合计 | 0.3196 | 0.3196 | - |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及安置 补助费标准 |
水田 | 0 | 86.0325万元/公顷 |
其他草地 | 0.3196 | 86.0325万元/公顷 |
合计 | 0.3196 | 27.4960万元 |
(二)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乐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规〔2023〕1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土地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村(组)别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平乐镇南洲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 2024年12月6日 至12月20日 | 平乐县征收土地办公室 | 2024年12月21日至2025年1月4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标签: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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