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教育培训设备招标公告
培训中心教育培训设备招标公告
桂林培训中心教育培训设备设施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拟对以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均可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
项目概述:随着培训中心培训工作的不断展开,培训教室使用需求增加,培训设备老旧以及数量不足严重影响中心的培训会议工作,需要对两基地培训设备更新,更加满足公司的培训需求
立项批复文件:根据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达2016年固定资产投资调整计划的通知》(桂电计〔2016〕173号)的文件批复,项目编号:
标段一:046600GF********
标段二:046600GF********
项目名称:桂林培训中心教育培训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GC16YDGXDWGL-W243
招 标 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培训中心
标的物名称/描述:桂林培训中心教育培训设备设施采购(详见附件3-3-3:技术规范书)
标的物数量:详见附件3-3-1:桂林培训中心教育培训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需求清单。
标包划分情况:
标段 | 标段项目名称 | 控制价 | 备注 |
标段一 | 桂林培训基地(卧佛)自动化实践初步课程实验工器具及耗材购置 | 25万 | |
标段二 | 科技创新培训平台建设设备购置 | 60万 |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2)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
(3)具有专业技术、履约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经营范围;
(4)具有教育培训设备设施销售安装业务营业许可范围;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和严重违法、违约记录;
(6)截标前,投标人须提交检察机关出具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经确认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后,方可递交投标文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应为投标截止时前二个月内开具,告知函的主体应为投标人和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否则视为无效。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8)本项目允许代理商投标,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竞标。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请持以下要求材料于【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30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下午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法定工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招标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费用:每标段¥100元(壹佰圆),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桂林市上海路15号A5座三楼304室】。
购买招标文件联系电话:152*****867 联系人:阳奇宏
(一)购买文件所需资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
1、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附加盖公章的授权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文件费交纳证明。
4、填写《购买文件登记表》。(在公告附件上自行下载)
(二)购买招标文件的两种方式:
1、现场购买。持(一)款要求的材料现场购买;(注:现场不接受现金交纳)。
2、网上购买。将(一)款要求的材料扫描件发送至【gczb_dcw@163.com】。招标代理公司收取文件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及开户名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汕头分行(网上交易:工行广东省汕头业务处理中心)
账号: 2003 0200 2922 0055 606 财务咨询电话:****-*******
转帐时需注明:桂林W243项目文件费,若未按要求注明导致未能及时正确报名的后果将由竞标人自行承担。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9时30分】,递交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沙河路1号综合楼三楼5号教室】。若采用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以邮件送达签收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次项目开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沙河路1号综合楼三楼5号教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培训中心
招标代理: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上海路15号A5座三楼304室
联 系 人: 阳奇宏 电话:152*****867
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培训中心党建部投诉。监督联系电话:****-*******,监督投诉邮箱:fang_db.gp@gx.csg.cn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
注:文件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自购买文件之日起的10天内提供以下资料:1、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贵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扫描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扫描件(请注意原件的扫描件是盖红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2、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贵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扫描件(请注意原件的扫描件是盖红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若购买文件之日起的10天内未主动联系本司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则默认贵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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