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市各部门(单位),江北新区、各区财政局,各代理机构: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代理机构经营秩序和采购文件收费行为,针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招标、谈判文件售价超标、寄送不及时等问题,现就南京市域范围内政府采购文件收费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本通知所指“采购文件”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招标、谈判、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收费,且应在采购公告中明确电子文件下载链接等获取方式。鼓励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我局将把“采购文件免费”纳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加强纸质采购文件制作、邮寄成本控制。因编制采购文件所需智力成本已转化为代理服务收入予以实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纸质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经调研测算,常规制作成本原则上应控制在100元内,确有附带大幅图纸、彩印等特殊要求,成本应控制在200元内。对违规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据第87号财政部令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
三、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送采购文件。为确保公平竞争,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获取电子标书申请或购买采购文件费用后,应立即发出采购文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发出的,也应确保供应商在24小时内收到采购文件。如供应商因未能及时收到采购文件影响参与采购活动的,将依据实际情况追究代理机构责任。
四、采购人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涉及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作为采购人,应主动履职,督促代理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售卖、发送采购文件。采购人可以将代理机构采购文件收费标准作为代理机构选择的参考条件。
本通知自2022年2月8日起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9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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