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黑龙江贸易粮小麦定向邀标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2024年12月13日黑龙江贸易粮小麦定向邀标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2024年12月13日【9:30】黑龙江贸易粮(小麦)定向邀标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受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2024年12月13日黑龙江贸易粮(小麦)定向邀标竞价销售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一) 交易品种、数量、时间及地点
1、品种及数量:2014年产小麦,数量750吨;该批次小麦属于超期储存,仅用于饲料用粮或燃料乙醇原料加工,详情见交易清单。
2、交易时间及地点
2024年12月13日上午9:30开始销售。请交易会员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省储中心→参加竞价交易→2024年12月13日黑龙江贸易粮(小麦)定向邀标竞价销售交易会”参与交易。
(二) 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会的买受人须为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的具有饲料用粮或燃料乙醇原料加工经营资格且在年审有效期内的企业。买方所购买的粮食仅限于本企业作为饲料用粮或燃料乙醇原料加工,不转卖倒卖,不得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加工成品粮食销售,竞买及加工生产期间不从事同品种原粮加工销售业务。有意向参与竞买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由其开具饲料或燃料乙醇加工企业证明。
(三) 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格(底价)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递升报价。
二、质量标准
本次交易清单所示等级、水分、杂质等均为参考,出库质量以仓内实物为准,不对水、杂等进行增扣量,不执行等级差价。价格为散粮汽车板价。
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自主确定是否购买,并承担竞买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卖方承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库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粮食质量情况经双方确认后,竞买方在看样单上签字的;如未提前看样的;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一经确认,粮食成交后不得再对粮食质量提出异议,黑龙江交易市场不受理粮食质量纠纷。
三、保证金及手续费
买方须缴纳交易保证金5元/吨,履约保证金50元/吨(于交易前一天到账)。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无法参与交易。成交后,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收取买方交易手续费,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在提交《验收确认单》后,经黑龙江市场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扣除手续费后剩余保证金。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向交易市场提交退款申请,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收款单位名称: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203*****900100*****6011
四、合同签订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五、交割与结算
(一)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出库期为15个自然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交割期的,协商交易对方,经对方同意后延期交割,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延期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超出合同履约期,交易市场不再受理任何商务纠纷。
(二)货款实行“先款后货”原则,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卖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
(四)交易市场在出库验收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将货款划至卖方指定账户。
六、有关监管要求和违法违规处理
(一)竞买企业成交后,在出库过程中和出库后,将粮食出库相关信息向存储库所在地和本企业所在地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备,并由其开具粮食运回本企业加工证明,同时向交易市场提供报备材料。
(二)竞买企业须承诺对所购粮食的流向、使用、处置等负全责。
(三)竞买企业须建立必要的制度规范和统计台账,采取严格的全流程内部管控措施,对粮食出库后到饲用转化各环节的合规性负全责。
(四)竞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并将违规竞买企业纳入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并公开曝光;涉及倒买倒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扣除违规竞买企业对应合同的全部保证金,终止未履约交易合同,取消该企业交易资格。
七、违约及争议解决
(一)卖方若出现移动或改变标的的;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等行为的,视同卖方违约。
(二)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未在规定出库期限内完成提货或者拒绝提货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完成出库任务时,需按卖方要求支付超期保管费。
(三)买方在交款期内未交纳货款,买方违约。
(四)成交后,买卖双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交易市场按照履约保证金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守约方。违约数量对应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市场扣留。
(五)买卖双方如出现商务纠纷,首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申请交易市场调节,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卖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贸易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20年版)》、《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相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451-********(交易部)
0451-********(财务部)
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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