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资产的招商公告
关于债权资产的招商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河北超众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为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市场沟通,并探讨商业合作机会,特发布此推介信息。
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序号 | 债务人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抵押和担保情况 | 当前资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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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超众贸易有限公司 | 河北邯郸 | 人民币 | 18,000,000.00 | 2,626,265.37 | 抵押担保:1.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一区68号楼6层9单元602房产,面积272.86平方米。2.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香留园202号楼4层1-401房产,面积141.40平方米;保证担保:王志强 | 停止经营 |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欢迎各界投资者与我分公司联系人进行接洽。一旦达成处置合作意向,我分公司将尽快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处置程序。
联系人:范先生、吴先生
联系电话:0311-********,0311-********
邮件地址:fanpeixuan@coamc.com.cn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
邮编:******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24年12月10日
标签: 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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