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财政局处理决定书
金沙县财政局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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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贵州金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州金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朗月广场写字楼19栋02号
二、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我局于2024年10-11月期间对贵州金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202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发现贵州金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贵州金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有专职从业人员1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及《贵州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采〔2018〕3号)“登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能力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人员。”的规定不符,符合规定的专职从业人员达不到国家规定人数。
三、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及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规定,对贵州金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符合规定的专职从业人员达不到国家规定人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处理结果
责成贵州金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及时补充专职从业人员,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决定情况书面报送金沙县财政局。
五、处理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沙县财政局
2、联系人:陈开贵
3、联系电话:0857-*******
附件信息:
金沙县财政局处理决定书(金财采处〔2024-2)(贵州金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pdf (759.7 KB)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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