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金宝养猪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信息公示

平和县金宝养猪专业合作社责令改正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序号 企业名称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案情简介 文书名称及文号 执法依据 改正行为 办理机关
1 平和县金宝养猪专业合作社 2024年1月6日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宝丰村石龟36号 2024年11月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和县金宝养猪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但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在其场地内建设有一口长5米*宽4米*深1.5米且未采取防渗漏处理措施的露天土坑,土坑内储存有约1米深的养殖废水,部分养殖废水通过土坑底部渗漏出来,顺着场地土路面流入场地外围的蜜柚园水沟中,最终流入花山溪。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土坑内的养殖废水采集水样1瓶,土坑渗漏排入外环境的养殖废水采集水样2瓶,共采集水样3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该合作社业主林金龙陪同检查。根据2024年11月11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PHCSJ*****)显示:该合作社土坑内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800mg/L、氨氮浓度为738mg/L、总磷浓度为246mg/L,土坑渗漏排入外环境的下游水沟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360mg/L、氨氮浓度为269mg/L、总磷浓度为114mg/L,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均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1)表5规定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浓度400mg/L、氨氮浓度80mg/L、总磷浓度8.0mg/L的排放浓度限值,其中土坑渗漏排入外环境的下游水沟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7.4倍、氨氮浓度超标2.36倍、总磷浓度超标13.25倍。 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漳(平)环责改字〔2024〕3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该合作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渗坑整改完成,杜绝利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平和县金宝养猪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8Y66XG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宝丰村石龟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金龙

2024年11月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和县金宝养猪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处于养殖状态,但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在其场地内建设有一口长5米*宽4米*深1.5米且未采取防渗漏处理措施的露天土坑,干清粪固液分离机处理后的养殖废水流入土坑,土坑内储存有约1米深的养殖废水,部分养殖废水通过土坑底部渗漏出来,顺着场地土路面流入场地外围的蜜柚园水沟中,最终流入花山溪。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土坑内的养殖废水采集水样1瓶,土坑渗漏排入外环境的养殖废水采集水样2瓶,共采集水样3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你合作社业主林金龙陪同检查。根据2024年11月11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PHCSJ*****)显示:你合作社土坑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800mg/L、氨氮浓度为738mg/L、总磷浓度为246mg/L,土坑渗漏排入外环境的下游水沟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360mg/L、氨氮浓度为269mg/L、总磷浓度为114mg/L,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均已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1)表5规定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即化学需氧量浓度400mg/L、氨氮浓度80mg/L、总磷浓度8.0mg/L的排放浓度限值,其中土坑渗漏排入外环境的下游水沟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7.4倍、氨氮浓度超标2.36倍、总磷浓度超标13.25倍。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养殖状态及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2.2024年11月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证明你合作社废水去向及采样点的情况);

3.2024年11月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养殖状态及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4.2024年11月11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CSJ*****)(证明你合作社排放到外环境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合作社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渗坑整改完成,杜绝利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合作社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合作社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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