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福泰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责改公示

漳州市福泰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责改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州市福泰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54******C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

法定代表人:张孙连

2024年11月23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号车间前半段、2号、3号、4号、6号、8号车间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共7条清洗作业线、9条造粒生产线在生产。生产废气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气旋塔+RCO催化燃烧”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后,通过废气排放口向外环境排放。检查时,除DA001废气排放口未在排放废气外,其余3个废气排放口的废气处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委托厦门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DA002、DA003、DA004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进行采样检测。厦门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编号:LCJCJB**********)显示有组织废气:DA002、DA003、DA004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分别为33.7mg/m3、84.8mg/m3、39.4mg/m3;三个废气排放口的二甲苯浓度均低于检出限浓度;DA002、DA003、DA004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分别为6.72mg/m3、0.93mg/m3、18.5mg/m3。均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70mg/m3、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8号车间的造粒机配套的集气罩塑料垂帘缺失,造成烟气逸散排出外环境;2.2号、3号、4号、6号车间的造粒机配套的集气罩部分未密闭到位,集气效果不佳。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检测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检查过程由你公司经理蔡文烽陪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23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1月23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2月2日厦门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编号:LCJCJB**********)(证明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的排放浓度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造粒生产线处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提升废气收集率。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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