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专递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司法专递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专递服务项目 | ||
品目 | 服务/商务服务/邮政与速递服务/邮政服务 | ||
采购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区域 | 天津市 | 公告时间 | 2024年12月11日 09:14 |
预算金额 | ¥45.******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戈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2-******** | ||
采购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22-******** |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B座一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戈女士022-******** | ||
附件: | |||
附件1 | 二中法-邮政专项论证.pdf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专递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机关使用邮政EMS邮寄送达需寄递的公文和法律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裁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45.******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以及国家邮政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只能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提供服务,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司法专递服务。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通澜路39号天津航空口岸大通关基地一期C座2层202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2月11日 至 2024年12月18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联系方式:022-********
2.财政部门
联系人:天津市财政局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天津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22-********转2818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B座一层
联系方式:戈女士022-********
标签: 司法专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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