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同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鼎新竞磋(货物)2024-020

二、项目名称:同仁市“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1号4号楼1-65号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杨中山 联系电话:139*****148

被投诉人1:青海瑞弗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22号5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天斗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西宁扬翔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合作巷1号西1号楼3单元321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3:同仁市农牧和科技局

地址: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

法定代表人:先巴 联系电话:0973-*******

2024年10月22日,青海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同仁市“四个一批”冷库贮藏设施帮扶产业提质增效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鼎新竞磋(货物)2024-020向招标代理机构青海鼎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招标代理公司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1月1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评标过程不公正。

事实依据:西宁瑞弗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投标分项报价表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该公司投标文件未按更正后的磋商文件进行编辑。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

事实依据:对青海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没做承诺给予当场废标处理,我公司表示不服。首先我公司不是设备制造厂家,不应做出此承诺;其次磋商文件资格审查中也无此项的强制性要求,不可以此作为当场废标理由;最后磋商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有说明:2.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

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不合理。

事实依据:西宁瑞弗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王天斗是西宁扬翔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西宁扬翔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刘红是西宁瑞弗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监事。因此违反了磋商文件中“招标人须知”供应商资格条件第3条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而最终中标单位为西宁瑞弗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4:甲方内定中标公司,未招标前该项目建成完成率达到50%以上,内定中标公司被串标质疑后,甲方随意废标。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建设地址,在开标前已经建好的冷库与中标单位提供的内容参数、设备厂家一致。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磋商文件分项报价表报价要求“本表应依照采购一览表中的产品序号按顺序逐项填写”西宁瑞弗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对本项目采购标的进行逐项报价,已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技术参数要求则在技术规格响应表中进行了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2: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第6条: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视为未响应磋商文件资格要求,磋商委员会对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未响应磋商文件资格要求做废标处理符合磋商程序。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核实西宁瑞弗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王天斗是西宁扬翔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2024年11月27日、28日,由专家组对投诉材料影像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影像资料地址分别为:同仁市年都乎乡夏卜浪寺、加吾乡江日村、瓜什则乡308省道旁。本项目拟建地址为:同仁市加吾乡东维村犏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同仁市瓜什则乡塔哇四村、同仁市年都乎乡夏卜浪村犏牛繁育养殖专业合作社,经专家组对以上拟建项目地址进行勘察核实,均未发现安装冷库设备痕迹。投诉单位提供的影像资料均不在本项目拟建地点范围之内。故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鉴于上述出现该规定情形。本机关决定:青海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事项1、2、4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对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西宁瑞弗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和西宁扬翔商贸有限公司分别罚款4789.5元(******×5‰=4789.5),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向同仁市人民政府或黄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仁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0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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