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查处摩托车载客谋利行为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公告
《日喀则市查处摩托车载客谋利行为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公告
为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和改善市场营运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我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日喀则市查处摩托车载客谋利行为若干规定》。目前,《规定》已多次征求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区)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初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现将《日喀则市查处摩托车载客谋利行为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日喀则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0892-*******
传真:0892-*******
电子邮箱:rkzjtzhzfzd@126.com
通讯地址:日喀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邮编:******
日喀则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8日
日喀则市查处摩托车载客谋利行为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利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谋利行为,规范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利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谋利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谋利行为。
从事载客谋利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摩托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中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谋利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利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谋利人员进行教育引导,保障居民安全出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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