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2025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
多伦县2025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多伦县实际,制定《多伦县2025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科学分析全县各乡镇现有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特点,综合近年来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逐步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管理体系。
二、禁设区域
1.会盟大街(西起都市花园-东至汉庭酒店);
2.多伦大街(西起第三中学-东至县医院);
3.善因寺南街(西起第三小学-东至东仓路);
4.会盟北街(西起大唐公寓-东至亲水雅居C公馆);
5.煤炭路(南起多伦大街-北至会盟大街);
6.东仓路(南起彩虹桥-北至汇宗寺);
7.县府东路(南起多伦大酒店-北至第四中学);
8.县府西路(南起湿地公园-北至会盟大街);
9.汇宗寺东路(南起多伦诺尔镇政府-北至桥西派出所);
10.龙泽湖路(南起玛瑙城-北至北疆玺园);
11.东二环(南起格日勒宴会中心-北至亲水雅居C公馆);
12.大钊路(南起文博旅游广场-北至北二环);
13.双拥路(南起星原国际酒店-北至北二环);
14.汇宗寺周边区域(汇宗寺西路除外);
15.善因寺周边区域(南至善因寺南街,北至雍正行宫院外,东西至大红墙);
16.东至东一环,西至西一环,南至南一环,北至北一环及之间所含街道。
三、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内部面积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及区域位置图;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考试合格成绩单。(2024年2月29日之前取证的,需提供年度复训记录或复训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多伦县辖区内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点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在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咨询引导台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现场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取号登记(每户限取1个号)。取号登记后至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0号窗口(不动产登记对面)办理受理申请。
(二)现场核查。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提交申请的零售点按照取号登记顺序进行现场核查,每户有且仅有一次现场核查机会(提交材料地址必须与现场核查地址一致,如不一致或不能现场核查建筑物内安全条件的,将不予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零售场所登记汇总并填写审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零售场所,核查人员将理由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告知。
(三)培训教育。零售经营户销售人员需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工作。
(四)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凭审查书、安全生产责任险缴费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销售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在多伦县应急管理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后,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退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期结束后,必须及时退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和培训合格证,未及时退还的,将不再予以办理。
五、零售经营许可要求
(一)选址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划定的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二层以上建筑物内;当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4.不应设置“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当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其它场所联建时,相邻的建筑物内不应有人员留宿;
5.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6.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应保持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
7.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档,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
8.直接相邻两侧,有小型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等燃料的不设置;
9.与客房3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酒店、民宿场所;2000m2以上的大型商超、500m2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保持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点与上述以外小型宾馆、旅店、酒店、民宿、洗浴、KTV、轰趴馆、网吧、私人影院、酒吧、舞厅等场所及住宅楼不能直接相邻;
10.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m2,且不大于200m2,其周边50m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11.零售经营户应事先核实经营场所是否为危房或违章建筑,已经鉴定为危房或违章建筑的不予设置;经营户事先不知或隐瞒房屋状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经查实为危房或违章建筑的,依法取消经营许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户自行承担。
(二)管理要求
1.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销售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全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醒目的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及销售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责任险缴费证明及参保人员清单;
3.烟花爆竹零售点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应当向批发企业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4.烟花爆竹零售点只允许销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5.烟花爆竹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不应与其它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三)经营场所要求
1.零售经营均不得设仓储。零售场所存放产品数量不应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
2.烟花爆竹零售点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的,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m,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m;
3.烟花爆竹零售点内应使用防爆灯具、防爆开关;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性绝缘导线;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严禁用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使用水暖采暖的,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少于30厘米;
4.烟花爆竹零售点应配备5Kg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两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两个设置点。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现场核查人员要按照“谁核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
(二)加强烟花爆竹监督检查工作。烟花爆竹经营旺季期间县应急管理局将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巡查。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零售点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发现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零售点依法依规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凡销售许可证载明的种类外的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擦炮、砸炮等危险品的,列入黑名单,除取消零售经营许可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销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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