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2-4竞价公告-竞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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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保定热电厂-2412-4竞价公告
大唐保定热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大唐保定热电厂
4. 交货日期:2024-12-12 至 2024-12-2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卖双方约定每个合同周期结算一次。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个合同周期结束后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合同周期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持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及卖方给买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和买方结算煤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票据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4. 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5.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卖方如果对“结算单”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协商解决。卖方逾期发出通知的,视为无异议。6.本次竞价收取保证金10万元。保证金由大唐保定热电厂收取(每月最后三天不要打保证金)。卖方需提前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缴纳服务费。未缴纳服务费的供应商不予结算。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12 08:17:27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000 | <2,500 |
空干基全硫St,ad | % | <1.8 | ≥3 |
空干基挥发份Vad | % | 18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竞价结束后,拟中标供应商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大唐保定热电厂缴纳10万元保证金。如逾期不缴纳,大唐保定热电厂有权按照报价无效处理。
一、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ad (%) | St,ad(%) | ST (℃) | HGI | (mm) | |
烟煤 | 4000 | - | - | ≥18 | ≤1.8 | ≥1350 | -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卖方掺杂使假(装车过程中有分层装车、盖帽装车,掺配煤泥、中煤等行为),买方可对劣质煤部分单独采取煤样,此批次来煤按劣质煤热值结算,由此造成实际收货人无法顺利卸车等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汽车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 费用承担:在货物场地交货并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衡器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买方对存样进行复检化验。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煤价+运费+杂费
1.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备注:各供应商应严格履行合同,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供煤量不足当月合同数量90%的,对未兑现合同数量部分按每少一吨扣罚10元,在合同保证金或结算煤款中进行扣除。)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000 | (元/[(千卡/千克)×吨])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3800≤Qnet.ar<4000 | 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0.001元/[(千卡/千克)×吨] | 4000 | 合同周期 | 执行区间价 |
烟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Qnet.ar<3800 | 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0.002元/[(千卡/千克)×吨] | 3800 | 合同周期 | 执行区间价(分段扣罚) |
②硫分、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硫分St.ad | St,ad≤1.8% | 0 | ||||
烟煤 | 硫分St.ad | 1.8%<St,ad | 每升高0.01% | -0.2元/吨 | 1.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挥发分Vad | Vad≥18% | 0 | ||||
烟煤 | 挥发分Vad | Vad<18% | 每超出标准1% | -5元/吨 | 1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五、 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或/和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
2.买、卖双方约定每个合同期结算一次。
3.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个合同周期结束后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合同周期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持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及卖方给买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和买方结算煤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票据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
5. 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6.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卖方如果对“结算单”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付款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协商解决。卖方逾期发出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2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保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保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保定热电厂
2. 联系人:张烁
3. 联系电话:139*****778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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